“路过”合法?个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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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晚报╱记者蔡佩芳/台北报导】
2014.08.14 02:53 pm
因应司法院大法官第718号解释,行政院会上午通过集游法再修正草案,将偶发性集会、
游行定义为“因特殊原因未经召集而自发聚集,且事实上无发起人或负责人之集会、游行
”,无需报备。至于近来常见的“路过”符不符合标准?内政部表示,需要个案认定。
大法官会议今年3月作出第718号解释,宣布集会游行法中有关紧急性与偶发性的集会、游
行许可规定违宪,应自明年1月1日起失去效力,未来这两种集会游行不得采事前许可。
行政院上午通过集游法部分条文再修正草案,维持原草案中将集会游行由许可制改采报备
制,负责人可于活动前一个月开始提出报备书,最迟3日前提出。但因为事起仓促且非即
刻举行无法达到目的的紧急性集会游行,不受这项限制。
再修正草案规定,偶发性或紧行性集会、游行,不可以选在同一时间、场所、路线已有他
人举行或将举行集会游行,以免发生理念不同者反制行为,激发冲突;此外也规定,不得
于车道举行,以免发生危险,但如果对交通秩序没有妨害,不在此限。
内政部次长邱昌岳以选举纠纷为例,开票后支持者认为选举不公自发性抗议,较符合偶发
性定义;像是2004总统大选后,支持者在候选人带领下,移转到府前抗议的行为,则是紧
急性集会。
至于“路过”属于紧急还是偶发集会?邱昌岳表示,“路过”并非法律名词,集游法仅分
为一般性与紧急性,“路过”是否符合必须从个案进行认定。若以今年4月民众包围中正
一分局为例,这项活动有召集人、有标语、有诉求与计画,不属于紧集或偶发性态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