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名媛友人倒债跑路 蔡正元:和我毫无关系

楼主: harkk2001 (大猪头祝妳幸福)   2014-08-13 17:09:35
※ 引述《freakgun (怪枪)》之铭言:
: 新头壳newtalk2014.08.13 刘奕霆/台北报导
: 根据《壹周刊》今(13)日报导,国民党立法委员蔡正元一名吴姓名媛好友,2012年受到蔡
: 的鼓励成立基金会,并且广发奖学金,帮助清寒学生,但日前却惊传吴女倒债数10亿元跑
: 路;且吴女从6月开始跳票,至今已跳票超过21亿元。蔡正元今日上午受访时表示,他和
: 吴女是透过他其中一位好友认识,好友也是被害人。至于是否担心受牵连?蔡正元则说
: ,此事跟他毫无关系,替被害人好友感到难过。
蔡委员不愧是立法委员,对法规解释见解确有独到之处
让我们来看看卫生福利部审查社会福利业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
http://sowffd.sfaa.gov.tw/CharityFunds/charity_prepareNotices.do
篇幅太长,我只举几条....
十三、财团法人经许可设立后,本部应依民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监督下列事项:
(一)财团法人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年度业务计画书及经费预算书,报本部备查
;并于年度结束五个月内,将前一年度之执行业务报告书、经费决算书、财产
清册及基金存款证明文件,报本部备查。
(所以蔡委员两年不见董事长是没去开会囉?)
十四、财团法人就当年各项收入,得视业务实际需要,经董事会
决议,报请本部核准后,提拨收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下之业务发展基金或
准备金,并列为提列(拨)年度之支出。
(这条精彩了...每年都要开会阿! 而且还要看基金会预算,毫无关系是
哪一招?)
前项业务发展基金或准备金应专户存储,非经董事会通过,报请本部核准,
不得动支。
十五、财团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纠正并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者,
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废止其许可,并通知法人登记之法院:
(一)违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遗嘱。
(二)管理、运作方式不当或与设立目的不符。
董事或监察人,不遵守本部监督之命令,或妨碍其检查者,本
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处以罚锾;违反法令或章程,足
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请求法院解除其职务,并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大不了罚钱囉~~~ 有没有毫无关系的八卦阿?
作者: kevin791218 (蔡林)   2014-08-13 17:10:00
马上切割
作者: iamchyun (是否执行BB2039.exe)   2014-08-13 17:10:00
你的不自杀声明呢?小心被告网军
作者: showind (矿泉水空瓶)   2014-08-13 17:11:00
9.2% 视而不见
作者: yabia (*~亚比桑~*)   2014-08-13 17:12:00
9.2% 视而不见
作者: yniori (伟恩咖肥)   2014-08-13 17:12:00
检察官都没老二的不敢查啦~~~司法已死
作者: turbomons (Τ/taʊ/)   2014-08-13 17:13:00
看样子也罚不了什么 应该会继续装死
作者: piggy826 (民主逗士)   2014-08-13 17:13:00
记者要抄这篇吗?
作者: Freeran (apple)   2014-08-13 17:14:00
a记着快抄喔!!!
作者: stewartqq (凉a)   2014-08-13 17:14:00
记得到柜台登记~!XDDD不然会客房服务喔~
作者: ofy (殴飞)   2014-08-13 17:16:00
这条文看起来只要卫福部不动,检调就动不了,动了也罚不大
作者: dcoog7880 (给猫)   2014-08-13 17:22:00
xddd
作者: preisner (ppp)   2014-08-13 17:37:00
蔡正元: 怎样! 我超越刑法的利萎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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