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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饶磐安 / 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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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姓男子开车不慎撞死过马路的李姓妇人,被依过失致死罪起诉。法官查出黄并无超
速等违规行为,因当时天色暗昏且李妇突然违规穿越分隔岛,黄反应不及才撞上,基
于规矩驾车的信赖保护原则,判黄无罪。
法院调查,去年三月十七日晚间六时卅分,黄男开车经过新北市莺歌区文化路往三峡
方向,因煞车不及,撞上自左侧横过马路的李姓妇人;李妇全身多处受伤,送医急救,因
创伤性休克引发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检方认为,黄开车应注意车前状况及依规定保持前、后车距,并随时采取必要安全措
施,却疏未注意而肇事,依过失致死罪将他起诉。
审理中,黄辩称,该路段没有路灯,当时光线昏暗,他以大约四十至五十公里的时速
开车,没有超速,没有想到会有人突然从分隔岛走到车道;而当时他的右侧有车,他
无法闪避,李妇在他车前约四到五公尺,紧急煞车不及仍撞上,他自认不应负肇事责
任。
法官勘验路口监视器画面,发现李妇车祸前站在对向马路边,一名妇人走向李妇,似
乎劝导她不要靠近马路及车辆;李妇沿路边步行一小段后,趁马路上车流出现空隙之
际,违规穿越马路,并且从分隔岛走到黄的车道。
法官指出,交通事件的“信赖原则”,即驾驶人驾车时遵守交通规则,因他人未遵守
交通规则而发生车祸,可免除刑责。如高速公路禁止行人上路,驾驶人若依规定行车
而撞死违规上高速公路的行人,基于信赖原则应予免责。
法官认为,依行车煞车距离摩擦系数,车速四十、五十公里的可应变煞车距离,分别
需要八点四及十三公尺;黄查无超速等违规行为,煞车不及撞倒前方约四、五公尺的
李妇,应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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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注:
信赖保护原则 GJ 防止三宝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