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箝制言论 规定微信用户“实名认证”
http://goo.gl/IaqGls 水果
中国试图藉打击网络谣言之名,加大管控言论,今天公布被称
为“微信十条”的新规,针对微信(WeChat)等即时通讯软件
传播讯息的方式做出规范,规定软件用户必须通过“实名制”
认证,而未经批准的“非新闻单位公众帐号”,不得发布时政
类新闻,违规者将触法。引发网友批评:“这相当于人想上厕
所不让带卫生纸”、“杀光所有人,只留下你一个人可以说话”。
官媒中新社报导,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即时通信工
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共包含10条规定来规范
即时通讯软件,今天起生效。由于此规定主要针对允许 6亿用
户分享文章、照片与影音的微信,中国媒体称其为“微信十条”。
规定称,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要求即时通讯工
具的用户,必须通过真实身分认证后,才能注册帐号。且用户
还必须与即时通讯服务商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社会主
义制度、国家利益、资讯真实性、公共秩序”等7条底线。
外界解读,此管制措施落实后,一旦有用户散播不实谣言,或
是传播政治敏感的讯息,当局将能迅速掌握该用户真实身分,
对言论进行管制。
另外,当局规定,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
发布或转贴时政类新闻,但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或转贴时政类新闻。对于违反规定的用户,通讯软件公司应当
采取警告、限制发布讯息、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措施。规定
第 9条,更语带威胁称:“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法新社称,这显示中国加紧控制网络通讯软件。人权团体批评
,当局持续打击网络谣言只是“借口”,实际目的是要处罚那
些发布抨击中共讯息的人士。
而在微博上,有网友大力支持称“微信上谣言挡都挡不住…该
好好清理了”。但也有人批当局箝制言论:“以后人们会发现
,这种事情越来越多,意思就是,你们闭嘴,吃饭,做爱,睡
觉,其它的党为你们操心了!”(大陆中心╱综合外电报导)
新华社北京8月7日电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
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
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
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
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
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
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
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
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
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
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
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
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
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
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
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
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