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中国时报
2.完整新闻标题/内文:
丙烯无法可管? 可燃高压气体 法定内政部管
国内化学气体各有专法可管,不过,造成高雄气爆无数人死伤的丙烯,因属厂区外石化管
线无专法管理,至今中央、地方依旧推诿责任。其实内政部主管的消防法在民国84年修订
后,已把可燃性高压气体列管其中,不应该再说丙烯无法可管。
另外,高雄市政府砲火瞄准中央,强调厂外石化管线不归地方管辖。但是两年前,高市修
正“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条例”,其中第39条规定,管线埋设人为机关或公民营事业
机构者,应于年度开始前拟订年度管线检测维护计画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并应确实执行。
知情官员解释,核准开挖管线的单位,确实该依法进行年度管线检测维护计画,否则就是
失职!
据了解,经济部曾订立“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各类事业之分类及安全管理办法”
,但内政部在84年修正消防法,将可燃高压气体改依消防法第15条之下另订管理办法,因
此经济部与内政部会衔废止经济部的管理办法。
相关官员表示,消防法对于可燃性高压气体有四大规定,列管包括氢气、乙烯、甲烷、乙
炔气、丙烷、丁烷及液化石油气等项目,唯独缺少丙烯。不过,消防法第4条第4款规定“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气体”,官员说,如果内政部认为丙烯不属于可燃性高压气体
,也不在他们管辖范围内,那也太不合理。
法规还指出,可燃性高压气体制造场所,系指从事制造、压缩、液化或分装可燃性高压气
体之作业区及供应其气源之储槽。再者,可燃性高压气体储存场所,系指可燃性高压气体
制造或处理场所设置之容器储存室。
官员认为,当初消防法规是正面表列,若说要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气体,得问内政部是
怎么认定丙烯这项可燃性高压气体。
高雄市政府现在猛烈炮打中央,经济部搬出曾有的法源依据早已因消防法而功臣身退,20
年后的今天,丙烯到底属于哪个单位主管?各单位搬出自家法源依据,各自捍卫权益,但
却还是让民众、产业界在整起气爆案后,依旧雾里看花。
3.新闻连结: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807000229-260205
4.备注:
所以到底是谁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