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s.mywoo.com/3/8/461/42.html
根据刑法第310 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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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条的规定来看
除非你讲的事情并不是真的
并且是故意去用谎言去毁损他人名誉才有机会成立
我看不出该位假洋屌告人家妨碍名誉要如何成立?
就算就算真的成立好了
也顶多就罚个钱就了事了
所以林小姐公布的东西是真的
根本就不会有妨碍名誉的问题
一堆人不懂法律,就只会乱告,看了就好笑
从林小姐跟录影带来看
林小姐讲的东西都是真的
根本就不用怕这个假洋屌
这种小事,不用动用到律师
上网查一下法律的定义就行了
最多出个几次庭就没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