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核四公投案 7日举行听证会

楼主: Hyuui (修)   2014-08-06 19:25:31
“装填燃料棒试运转”公投案听证会资讯
时间:9:00-12:10。
地点:台北市中正区徐州路5号,中央联合办公大楼18楼第5会议室。
另可先参考以下文章。
──
论“装填燃料棒试运转”公投案不符合公投法
http://www.npf.org.tw/post/3/13948
对于“台湾环境保护联盟”与高成炎先生提出之“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电公司核能四厂进
行装填燃料棒试运转?”全国性公投案[1],本人认为有许多不符合公投法之处,故撰本
文论述如下。
一、前次地方性公投案被驳回
前副总统吕秀莲曾于2013年3月11日向新北市政府提出“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电公司核能
四厂进行装填核燃料棒试运转?”地方性公投案,公投审议委员会当时以“核能涉及国家
重要政策,不属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项”之理由予以驳回[2]。提案人吕秀莲不服,故发起
诉愿,但2013年9月25日诉愿审议委员会公告决定维持原处分。提案人吕秀莲又不服,故
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仍然于2014年8月5日判决败诉。
在诉愿决定公告和文中提及的司法院释字第520号[3]解释中,除了不属地方性公投的理由
外,有些地方也可作为本次公投案参考。
诉愿决定公告:
“本案公投事项所询是否同意核能电厂装填核燃料棒试运转一节,涉及能源政策,其影响
包括我国整体电力供应、能源储备、产业关连、环境生态等多重政策议题,依司法院释字
第520号解释意旨,自属国家重要政策,故本案不属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项。”
司法院释字第520号:
“又本件系就行政院停止执行法定预算与立法院发生适用宪法之争议,至引发争议之电力
供应究以核能抑或其他能源为优,已属能源政策之专业判断问题,不应由行使司法权之释
宪机关予以裁决,不在解释范围,均合先叙明。”
诉愿决定公告:
“又核四厂是否装填核燃料棒试运转,依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第3条及第6条规定,应由
主管机关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进行科学专业之审核,依法洵属中央专管事项。”
以上足可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尊重科学专业之重要性。
二、本次公投案之听证议题
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于8月7日举办的听证会将讨论三个议题。
◎议题一:本公投案是否合于公投法第9条第4项、第1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公投提案是否
为一案一事项?
公投案主文提及的“装填燃料棒”与“试运转”为两个不同事项,其中“试运转”指的是
核电厂安全测试工作的第二阶段“试运转测试”,包括:系统试运转测试、整合性试运转
测试、161kV与345kV外电测试、大范围抽真空测试、全炉心急停测试、紧急炉心冷却系统
测试、反应炉泄漏试验、结构完整性测试/整体围阻体泄漏测试、丧失外电测试、冷功能
测试、试运转测试再验证。而核四厂一号机的“试运转测试”已于2014年7月30日宣告全
部完成,不可能公投否定。
“装填燃料棒”则属于核电厂安全测试工作的第三阶段“起动测试”,即是从装填核子燃
料开始到电厂满载,电厂在安全运转的条件下,执行测试以确认安全相关系统或重要系统
之效能与设计相符,目前尚在程序书编写审查阶段。故“装填燃料棒”与“试运转”明显
分属不同事项,违反公投法第14条第1项第1款规定之“一案一事项”,应予以驳回。
◎议题二:本公投案是否合于公投法第14条第1项第4款,提案内容相互矛盾或显有错误,
致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
根据提案人高成炎先生所属“台湾环境保护联盟”之连署书送件记者会声明稿[4]:
“核子反应炉装填核燃料棒试运转发电,就会有辐射污染产生以及发生重大核能灾变的风
险,而对广大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如果装填核燃料棒试运转后再决定要废除
核四的话,核四厂的机组也会全部变为高辐射污染的核废料,所以国家必须耗费更为庞大
的拆除与处置成本。”
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提案人之真意是“反对装填燃料棒”,但公投案主文却是“是否同意
装填燃料棒”的正面命题,故内容互相矛盾,应予以驳回。
再者,提案人主张“装填燃料棒会造成核四机组全部变成高辐射污染的核废料”,也有根
本上的错误。核电厂的起动测试,是装填燃料棒后以极低功率运转,确认完全没有问题后
,再缓慢升高功率反复确认,为期约需一年。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可随时中止。用过的
燃料棒比照我国已使用多年的高阶核废料处理,安全无虞。核电厂未来也可按照正常除役
程序,将土地回归无限制使用,国外已有许多案例可证明此点。
在初次临界后,反应炉炉壁的确可能有中子活化的现象而带有辐射。因为中子活化会引起
材料的腐蚀,所以反应炉的内衬材料必须定时更换,换下来的内衬按照低放射性废物处理
即可。故提案人所称之“核四厂的机组也会全部变为高辐射污染的核废料”夸大不实,应
予以驳回。
◎议题三:本公投案是否合于公投法第2条第2项规定及有无同条第4项规定不得作为公民
投票提案情形?
根据公投法第2条第4项规定:“预算、租税、投资、薪俸及人事事项不得作为公民投票之
提案。”核四厂先前进行试运转测试、未来装填燃料棒进行起动测试,皆涉及国家能源政
策之预算,依法不得公投,应予以驳回。
三、其它争议之处
核电厂商转涉及我国重大政策,国际上也确实有利用全国性公民投票表决废核政策之先例
。但“装填燃料棒”本身并非以公投决定的能源政策,而是涉及科学专业判断的行政程序
,故国际上从未有过针对特定核电厂进行装填燃料棒公投的例子。
根据《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装填燃料棒属我国核能管制机构,即原子能委员会之权
责,应维持专业之独立性,也不符合公投法第2条适用事项的“重大政策”条件,应予以
驳回。
依我国法制,“台湾环境保护联盟”与高成炎先生应向立法院诉求修改《公投法》与《核
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或发起修法之全国性公投,而非装填燃料棒之公投。
──
参考资料:
[1] 高成炎公投案听证公告
http://www.ey.gov.tw/Upload/RelFile/1283/714870/高成炎公投案听证公告.pdf
[2] 吕秀莲君因公民投票提案认定事件
http://www.ey.gov.tw/Hope_decision_Content.aspx?n=05F2FA41ECF3F9EE&s=781E54D2BB937A4B
[3] 大法官解释 释字第520号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20
[4] 全国性公投提案连署书送件记者会
http://www.tepu.org.tw/?p=12662
──
以下是朋友传给我的补充资料。
提案人主张“装填燃料棒会造成核四机组全部变成高辐射污染的核废料”的谬论,还可以
引用美国纽约州Shoreham核电厂实际的案例一棒打死它。该电厂已装填燃料并进行了低功
率测试(<5%),但因当时州长反对最后没继续运转,虽然核燃料有轻微辐射,但还能卖给
Limerick核电厂继续使用。
参考资料:
http://zh.wikipedia.org/wiki/秀仑核电厂
http://en.wikipedia.org/wiki/Shoreham_Nuclear_Power_Plant
http://articles.mcall.com/1993-09-29/news/2925916_1_shoreham-fuel-long-island-power-authority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14-08-06 19:38:00
其实就让他投嘛,公投结果是废核就全民承受囉
作者: Bokolo (舶客樓)   2014-08-06 19:56:00
我只能说基层的人如果愿意负担高电价,就去承受后果吧
作者: LODAM (LODAM)   2014-08-06 20:02:00
我非常想看明天不管过不过,饭盒的反应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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