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段宜康FB 丙烯是列在"石油化工原料制造业"

楼主: ARAKI   2014-08-05 23:49:23
※ 引述《olctw (k.olc.tw)》之铭言:
: 来源:
: https://www.facebook.com/tuanyikang/posts/274904446048188
: 根据行政院主计处“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分类”和
: 经济部“公司行号营业项目代码表”,根本都没有“石油化学材料业”这一
: 行!
: 丙烯其实是列在“石油化工原料制造业”。
: 偏偏“石油管理法”第12条,就是规范“石化原料”:
: 《制造石化原料之工业,得检附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工厂登记证,并填具申
: 请书,载明下列事项,专案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输入石油制品为自用原料
: :
: 一、输入石油制品种类、数量及预定使用期间。
: 二、生产流程。
: 三、生产石化原料种类、数量及比例。
: 四、副产石油制品种类、数量及比例。
: 五、前一次输入石油制品作为自用原料之使用状况,包括输入种类及数量、
: 实际使用量、生产石化原料种类及数量、副产石油制品种类与数量 及其输出
: 或销售实绩。
: 前项业者副产之石油制品,应输出或洽商石油炼制业购买。
: 前项输出,应依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登记。
: 第一项业者有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 或第七款情形,中央主管机关自处罚锾之翌日起六个月内,应不予第一项之
: 核准。
: 石油业或非石油业者,输入石油系列之溶剂油或润滑油,应于输入后十日内
: 检附申报书,载明经营主体及所在地、负责人姓名及住所、输入货品种类、
: 数量、用途,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但经工业主管机关认定之石化业厂商
: 输入者,不在此限。》
: 如果丙烯归类为“石化原料”,那么从进出囗、运送、贩售都得依“石油管
: 理法”权责在中央;经济部就得担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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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3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 为县 (市) 政府。
经济部应该是在帮自己(中央)跟阿菊姐(地方)解套,
丙烯如不属石化原料->因暂无法源->中央和地方无法可管,尚可勉强一坳
如果要归咎责任,管线经过的地方政府责任还比较重一点...
科科....
: 法律的可行性和过去的执行惯例可被讨论;但中央主管部会首长为了躲避责
: 任,而编造一个子虚乌有的名词来呼胧舆论,个问题可就严重了。
: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4-08-05 23:50:00
前几天拿石油管理法出来搞笑的不知道在干嘛
作者: lovetroy (转身飞翔‧妳是翅膀)   2014-08-05 23:53:00
也好 痛一次 学六轻全迁到 外伞顶洲吧
作者: olctw (k.olc.tw)   2014-08-05 23:57:00
我想是误会,因为第 12 条都是写 "中央主管机关"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4-08-05 23:58:00
丙烯绝对不可能套石油管理法的, 除非修法营业项目没有意义 不是都说了不是特许行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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