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权受侵害,并促进个人
资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自101年10月行使下来
发生了
慈善团体跟政府要不到低收入户资料,无法将爱心便当发送出去
警察行使职权,以个资法为由要求民众停止反蒐证录影
高雄市政府跟某航空公司要空难班机乘客名单遭拒
卫生所送信收件人姓名变成林O世、陈O扁,让学校收发室找呒人
警察持公文向银行调阅盗领画面,银行以个资法为由拒绝警察翻拍
远通ETC通知单只写费用不写明细
气爆名单自己打电话到市政府查
议员向市府调阅问政资料,得到满纸○○○的资料
民众见笑转生气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传阅自己的见笑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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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资法保护的东西跟立法要旨好像差10万八千里远
是大家太矫枉过正吗
还是他本身就是个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