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华裔男辱客运司机 反告网友

楼主: chrstine (只是路过)   2014-08-05 16:31:10
※ 引述《captainP (唉)》之铭言:
: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8851261.shtml
: 华裔男辱客运司机 反告网友
: 【联合报╱记者杨德宜╱即时报导】
: 2014.08.05 04:15 pm
: 桃园县昨晚有华裔男子偕女友搭桃园客运过站才按铃,不满驾驶员陈金积未立即让2人下
: 车,他对陈以英语脏话连环咆哮,经网友将过程影片放上网络,全案曝光并引起全民激愤
: 。
: 陈金积上午表示不会提告,未料该名华裔男子与女友今天下午3时许到桃园警分局报案,
: 不满影片外流,要告上传影片的网友违反个资法,警方受理报案。
: 【2014/08/05 联合报】@ http://udn.com/
: = =
来来来,大家来看看个资法的规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根据个资法第19条的规定
第19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
有特定目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
提供者处理后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六、与公共利益有关。
七、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但当事人对该资料之禁止处理或利
用,显有更值得保护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处理者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前项第七款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之
处理或利用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
资料。
因此对方是有权请她删除
不过要拿这条告下去,检察官依职权不起诉的可能性很大
只是苦了受理的警察....
作者: u87803170 (我想要追寻什么?)   2014-08-05 16:31:00
不会啊!警察受理移送有业绩,不是吗?
作者: b2202761 (岚水滴)   2014-08-05 16:32:00
不是 最好是警察受理有业绩 一堆都劝你不要提告
作者: ji394su33000 (一枝独秀不是春)   2014-08-05 16:32:00
还会用个资法 哪来的假ABC告错条
作者: Puye (PUYE)   2014-08-05 16:33:00
这业绩 警察不需要吧 他需要的是 红灯右转之类的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4-08-05 16:33:00
辖区内越少事 代表治安越好 至少能少做事 不然为什么有吃案
作者: death204 (我爱萝莉)   2014-08-05 16:33:00
这里是台湾 碰到阿兜仔法律都会转弯DER
作者: hoder (超级野菜人)   2014-08-05 16:34:00
不必那么麻烦到第十九条 看第二条定义就够惹
作者: aarzbrv (我爱钻石光! 芒! 长!~~)   2014-08-05 16:34:00
连妈妈嘴案都差点以失踪自杀被吃掉还有人相信台湾条子?
作者: dekirin (みるる)   2014-08-05 16:35:00
可是定义都不适用 后面就不用看了
作者: death204 (我爱萝莉)   2014-08-05 16:36:00
014都能无罪了 还有人相信台湾法律?
作者: joinlin (joinlin)   2014-08-05 16:38:00
这家伙应该没党证吧
作者: taimu (?)   2014-08-05 16:39:00
能告成功? 那所有路上违规.假车祸都能反告摄影者了
作者: b2202761 (岚水滴)   2014-08-05 16:39:00
不相信台湾法律 你还是要尊崇 不爽就等修法 提倡修法
作者: owlman (★~Born To Be Epic~★)   2014-08-05 16:40:00
警察不受理他会叫警察say sorry的
作者: RyuzakiYuuji   2014-08-05 16:40:00
外行问一下 可以反告~ 诬告吗?
作者: hhalleberry (荷荷贝瑞)   2014-08-05 16:41:00
看八卦长知识阿
作者: kalaggpon (踩着我的痛说爱我)   2014-08-05 16:47:00
诬告告不成啦!~~要弄这对,往公诉的部份找看有没有机会
作者: aarzbrv (我爱钻石光! 芒! 长!~~)   2014-08-05 16:47:00
请问桃园警分局送案子是看人种还是看法条?
作者: balberith (巴贝雷特)   2014-08-05 16:48:00
先看看51条第1项第2款吧...
作者: narcimeow (纳西喵)   2014-08-05 16:48:00
第51条就排除了吧...= =(跟楼上握手XDD
作者: aarzbrv (我爱钻石光! 芒! 长!~~)   2014-08-05 16:50:00
balberith与narcimeow改天相见欢吧
作者: balberith (巴贝雷特)   2014-08-05 16:50:00
理论上这位ABC可以主张肖像权,脸皮要够厚就是了...
作者: aarzbrv (我爱钻石光! 芒! 长!~~)   2014-08-05 16:51:00
那民视吧,如果他自以为能胜诉的话
作者: waspie (曾为派)   2014-08-05 16:52:00
请问51条内容是?
作者: kimokimocom (A creative way)   2014-08-05 16:54:00
这不就是自行公开吗?? 公共汽车当成是炮房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