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为八卦版众是比较会思考的一群
没想到看原文推文
唉..
果然大家都习惯别人帮你评论完一件事
然后就照别人的评论来决定一件事的对或错呀
但这件事情真的是如此吗?
以后骂人不用负责了?
本法师认为,相反的,这根本就是一个棒到不行的做法
先别急着在下面骂我三字经,或者是急着推
"好呀~那你这个白痴法师就不要告我"
一、这并不是将刑法309跟310除罪化,而目前最为人诟病的就是
"网络讼棍",一堆人动不动就要告人,其实我也是,为什么?
就是要吓那些不懂法律的人,有些人被一吓就赶紧低头说sorry,
其实这种骂人白痴、智障、低能的用语,
进到法院,通常都是六个月以下、易科罚金,
除了让被骂的人爽一点点点点 (也没多爽~还要出庭)
让骂人的人得一点警惕心 (也没多警惕,有钱就不怕罚)
相信我,告人的也没爽到哪去,
所以真的会告人的
除了像我们这种专门搞法律的人外,剩下的就是网络讼棍了
而且真的很浪费司法资源
他嘴你,你就嘴回去呀,
你骂我老母,我骂你祖母,多快意恩仇呀
如果觉得这样很没水准,那就让别人看看他有多没水准就好了不是?
二、诽谤罪要办的,是那种听了会让人误以为真,或者揭人疮疤
例如,你知道rftv在外有小三小四小五小六吗?真不要脸
这种会让人误以为讲的为真,甚至就算是真,你也不该讲的事
通常这种在网络上讲的,基本上大概都知道是谁了
要嘛是你朋友、要嘛是你的小三
也不会有网友莫名其妙知道你喜欢跟小三上we go.
就算不知道是谁,警方真要办起来其实也不困难
这办案手法我就不讲了,
不然你以为怎么这么多人都用vpn或proxy甚至是vps了,还是会被警方约谈?
三、我们认为,网络越接近实名化,代表言论自由越被限缩
你们以为警方爱调这些309,310?
最近有个案子,有个白目在网络上说高雄被炸怎样怎样的,
警察马上就抓到他了
然后呢?检察官要判他什么罪?法官要判几年?
各位觉得 10年好不好? 还是枪毙他!?
大家说~好不好!!!
现在是民粹社会还是警察国家?
你可以讨厌这种行为,觉得他没品,觉得他该死
觉得他爸当年应该站在8楼屋顶打手枪把他射到1楼水沟去摔死
但是用法律来制裁他? 能用什么法? 社维法? 恐吓大众罪?
他除了人人讨厌之外,哪里恐吓大众了?
就跟赌神讲的呀,我聚赌了不起罚3000 (丢扑克牌)
你杀人至少坐30年
就一个网络白目打打嘴炮,引发众怒,你们就要把他抓出来打死
烧死?要不要关他个一两年?
那这跟前烧死女巫有什么不一样?
你会说,那以后有人说要学郑捷杀人就不用办囉?
我怕这种神逻辑,也怕有人没读书,跟着赞同这种神逻辑
本师告诉你
这根本就不一样!
你在网络上说要杀人
跟在网络上说‧我觉得这些人被杀的好
其可能侵害的法益是完全不同的
甚至后者,我想不到有谁的法益是可能被侵害的?
你的不爽权?
社会的不可白目权?
拜托,不要什么事都要用法律来办好不好?
警察如果会为了这种事就去调你的ip
那以后当你说方局长是超越宪法的男人
警察一样可以说: 故意贬意,是310可能该当!
只要他敢请,检察官就不会退这申请
那么各位以后就不要在网络上骂政府
因为依警察的"神逻辑",什么言论只要颜色不对
都可以拿某个轻罪就说你"构成要件该当"
先办再说
这不是警察国家是什么?
当检察官努力的保障各位的言论自由
你们还在生气:这样以后那个很嘴的怎么办
怎么办?我前面不是讲了?嘴回去呀
你要抓一个乱传流言的人,非常容易肉搜,根本就不用调ip
但是会调ip,很多时候根本就只是为了让你们这些网友噤声
信不信要不是大法官表明立场
让集会游行法限缩
我已经耳闻有人要拿这来修理那些太爱发声的人了?
举个例啦,你们知道举牌
但你们知道什么才是合规范的举牌警告吗?
不知道嘛,
警察难不成拿牌子出来,喊,一、二、三 (不用喊到十)
然后就喊:通通抓起来回警察局?
错!
但是一般民众谁知道?
你们又谁知道要在法庭上抗辩这件事?
现行的调IP申请人根本就已经滥用到快变成国家压制人民言论自由的工具了
检察官能挡吗?对不起,不会挡,因为没有法条说该挡
不要以为法条限缩检警调的权利就会天下大乱
我们连不是本刑最重三年以上的罪都可以"鸡鸭"获准了
"只需"有串供之虞就能鸡鸦?
这种把刑诉踩在地上的神裁定都会出现了
你们这些人还嫌司法体制的权利被限缩??
这哪来对这政府的自信呀??
※ 引述《GOD5566GOD (o'_'o)》之铭言:
:
: 统神别怕!网络大解禁时代来了?
: 2014年08月04日14:27 苹果
: 网络时代来临,有立委忧心“讼棍”埋伏其中,因此建议修法盼能为网络诽谤进行“除罪化
: ”,但有律师忧心,这样的法条一旦通过,未来要是有人恶意在网络上散播谣言、诽谤他人
: ,恐怕也无法可管!
: 律师吕秋远于今日下午在脸书上po文“你想在网络上骂人不受妨害名誉罪的刑责规范吗?来
: 来来,哩来,立委已经帮各位把在网络上犯有妨害名誉罪,以修改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1条
: 之1的方式实质上除罪化了。”
: 吕秋远写道:“我来翻译给大家听。这条文的意思就是,所谓的调取票,就是调查取得网络
: 上的IP位址,或者使用者资料等等的票。如果检察官要侦办案件,除非满足两个要件,才可
: 以向法院声请调取票。第一个要件,就是必须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第二个要件,就
: 是这些通信纪录与使用者资料与案件相关。第二个要件不难,但第一个要件非常困难,而且
: 已经写死。换句话说,如果是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的“小案件”,根本就没办法向法院声请
: 调取票。不是法院是否准许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可以声请。”吕文末最后更酸“或许,哪
: 天立委自己遇到这种窘境,才会知道被害人的痛苦吧。”
: 对此有网友持正面意见“往好的看,应该可以减少网络讼棍赚黑心钱的机会”、“讼棍掰掰
: ”、“本来就应该除刑”;但也有人觉得这样作法欠周延“永远搞不懂,法律所谓要保障的
: 人权,到底是哪一方的? 受害者的?加害者的?还是这些立委想保障哪方就是谁?”(即时新闻
: 中心/综合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