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有没有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八卦

楼主: leon80148 (leon)   2014-07-29 18:25:24
刚刚爬文看到柯P的新政见要广设AED,我想这个大部分的人都很赞同
在某些先进的国家甚至连每间便利商店都会有设置AED。
但看到有人提到了好撒玛利亚人法,而且我们台湾已经有这条法律了,
啥时有的我怎么不知道?!
稍微GOOGLE一下,以下是维基百科连结:
http://tinyurl.com/3wxmgtw
以美国为例:
1. 除非“照应提供”关系(譬如父母孩子或医生患者关系)在病症或伤害事前存在,或
好撒马利亚人”对病症或伤害负有责任,否则任何一个人不被要求提供受害者任何援助
2. 任何急救的提供,不能用以交换任何奖励或财政报偿,作为结果。医疗专家当执行急
救是由于与他们的就业相联时,是不受好撒马利亚人法保护的法律典型。
3. 如果援助开始,援助者不能离开现场,直到:
a.召唤需要的医疗协助是必须的。
b.与援助者相等或更高的训练到达接管。
c.继续提供援助是不安全的(例如在未有足够的装备下接触潜在的疾病)。援助者
永远不应使自己处于危险中帮助其它人。
4. 援助者只要在同样的训练水平、于同样情况下作合理的反应,法律上不需对受害者的
残、死亡或毁形负责。(这是重点)
那根据刚爬文到乡民宣称的的“台湾版好撒玛利亚人法”
紧急医疗救护法:
第 14-1 条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公共场所,应置有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或其
他必要之紧急救护设备。
场所管理权人或法人负责人于购置设备后,应送卫生主管机关备查后,登
录于救灾救护指挥中心。
前二项必要之紧急救护设备之项目、设置方式、管理、使用训练及其他有
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公共场所购置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或其他必要之紧急救护设备
,必要时得奖励或补助。
第 14-2 条(这是重点)
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
予急救措施者,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
救护人员于非值勤期间,前项规定亦适用之。
==================================
台湾版的似乎只有说一般人(就是指非救护人员啦)可以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设施,
或者是执行某些应该由救护人员执行的处置而已。
好像没有保障说是后不会被告还是怎样的?
小鲁我不是学法的不知道有没有强者可以帮忙指导说明一下
如果真有跟美国的法一样保护施救人
才不会说热心救人又被人告伤害罪,
没有这样的后顾之忧广设AED的美意才能有效。
作者: kamisun (水银灯的主人)   2014-07-29 18:28:00
刑事免责,民事赔偿333万就好
作者: wangtinyu (江小开)   2014-07-29 18:29:00
你这样问要连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一起贴好不好
作者: tonica (为者常成 行者常至)   2014-07-29 18:38:00
大学英文课就是演这一出话剧
作者: pondaha (pondaha)   2014-07-29 20:34:00
错...VF/VT的去颤电击要在发生(倒地)的十分钟内进行才有最好的存活率以及预后,超过10分钟几乎GG你觉得以台北市的交通状况,患者倒地到救护人员接手有可能在十分钟之内??http://0rz.tw/DpyRp心脏停止患者缺氧4分钟脑部开始坏死,10分钟几乎脑死你以为还有多少时间可以拖?更不用说不是第一时间发现患者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