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126sam01 (Samuel Yeh)》之铭言:
: 原文吃光光~
: 小弟我看到这句就觉得蛮傻眼的
: 推 a1091100075:立意良好,可惜没考虑用这个装置救人的民众有可能被告 07/29 17:19
AED(傻瓜电击器)是很安全的救难装置
之所以叫傻瓜电击器是因为你只要照他的流程你一定能够使用
也不用怕你跳脱流程随意电击造成伤害
通常AED到达患者现场后开始使用
中间会有分析心律这道程序
他会自行判断是否需要电击
如不须电击你按下电击钮也是无法实施电击的
如果需要电击 他也会在告知你要电击后再行充电 随后才能实施电击
比较需要注意的是不怕你电死患者 怕你制造更多患者
如果在实施电击时有其他人或你自己碰触病人是有可能被电到而休克的
所以在电击前一定要告知附近离开病人再行电击
另外也不用怕他分析心律错误要你电而造成伤亡
AED内附有心电图等测得的病患资料 法院也会因这些资料而保障你
AED通常每年都会收回检修(若有使用使用后也一定会收回拿取心电图等资料)
在这些情况下我想是不用怕你因为电死人而被告之类的了
: 请各位乡民要发表高见前,先用全国法规数据库找看看好吗?
: 不然还可以多google 几篇国内外"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
: 我们国会早就修法通过,并且交由行政院卫福部实施了= =a
: 第 14-1 条
: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公共场所,应置有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或其
: 他必要之紧急救护设备。
: 场所管理权人或法人负责人于购置设备后,应送卫生主管机关备查后,登
: 录于救灾救护指挥中心。
: 前二项必要之紧急救护设备之项目、设置方式、管理、使用训练及其他有
: 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 第一项公共场所购置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或其他必要之紧急救护设备
: ,必要时得奖励或补助。
: 第 14-2 条(这是重点)
: 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
: 予急救措施者,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
: 救护人员于非值勤期间,前项规定亦适用之。
: 最后连结送给大家,小弟并拜托各位鲁鲁们要评判候选人的政策之前
: 先google看看,补充好自己的知识库再发表,谢谢大家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45
另外推广一下家庭式的傻瓜电击器
这是可以用承租的方式来放在家里
以防家里有心脏病史的或其他的家人突然昏倒等情况
户外式(柯的方案)这种的在学校或其他公共场所时常可以看到
这种东西都会放在有保全联系的地方保存
毕竟这是比较贵重的东西(听说一组要100k)
再者如果你偷了这东西而造成当时有人无法使用时我记得是有满重的法律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