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吃光光~
小弟我看到这句就觉得蛮傻眼的
推 a1091100075:立意良好,可惜没考虑用这个装置救人的民众有可能被告 07/29 17:19
请各位乡民要发表高见前,先用全国法规数据库找看看好吗?
不然还可以多google 几篇国内外"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
我们国会早就修法通过,并且交由行政院卫福部实施了= =a
第 14-1 条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公共场所,应置有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或其
他必要之紧急救护设备。
场所管理权人或法人负责人于购置设备后,应送卫生主管机关备查后,登
录于救灾救护指挥中心。
前二项必要之紧急救护设备之项目、设置方式、管理、使用训练及其他有
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公共场所购置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或其他必要之紧急救护设备
,必要时得奖励或补助。
第 14-2 条(这是重点)
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
予急救措施者,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
救护人员于非值勤期间,前项规定亦适用之。
最后连结送给大家,小弟并拜托各位鲁鲁们要评判候选人的政策之前
先google看看,补充好自己的知识库再发表,谢谢大家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