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df2004 (尊爵 荣耀 不凡)》之铭言:
: 台语现在所要的 不只是帐面上教而以 还需要整个教育制度的通盘调整
: 以达到强而有效力的推广台语 让人可以像 蒋为文老师 陈芳明老师一样
: 流利的使用台语 让台语渗入台湾人的骨髓
: 像是 每个县市都要成立一所台语学校(EX 高中)
: 这所学校 完完全全以台语为唯一教学语言 不教汉语 只教国语文(台语文)
: 其他的科目像是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 等都用台语教学 除了英文外
: 而台湾顶尖的大学 要有一定比例 让台语学校的学生 保送入学
: 这样一来 在国中阶段 大家都会努力的学习台语 学生有了奋斗目标
: 就能够自然且努力的推广台语 我相信 数十年后 台语就会是台湾唯一语言
不用那么大费周章
请支持2007年最后在立法院被中国国民党挡掉的《国家语言发展法草案》
十二条如下:
1.为尊重及保障国民平等使用语言之权利,促进多元文化成长,丰富国家之文化资产,
特制定本法。
2.本法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为县(市) 政府。
3.本法所称国家语言,指本国族群或地方使用之自然语言及手语。
4.国民有权使用各种国家语言,不应遭受不公平之排斥或限制。
5.政府规划及推动语言发展,应包容及尊重语言之多样性。
6.政府应办理国家语言之保存、传习及研究;对于面临传承危机之语言,应订定复振计画
,积极鼓励进行语言复育、传承、记录,并定期追踪考核成效。
7.国民有权使用各种国家语言进行出版、影音传播、网络传输或其他各种形式之媒体传播
。为增进各种国家语言之传播,政府应奖励广播电视事业制播各种国家语言相关节目。前
项奖励办法由行政院新闻局定之。
8.政府应奖励各级学校提供学习课程,传承国家语言,并提供其相关历史文化,以促进族
群间语言沟通及文化交流。
9.国民享有使用国家语言接受政府服务及利用公共资源之权利。为确保前项国民权利,政
府机关(构)应提供播音、咨询、通译、会议口译及其他必要之服务。
10.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同教育部、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及有关机关,建
立国家语言数据库,以提供语言复育、传承、发展等相关事项运用。
11.政府对办理国家语言学习课程之组织或团体,得给与适当之补助。
12.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律定了绝对可以减缓各语言死亡的速度
然后,以讲"台语"的为例:
可以拜托学一下拼音吗? 学拼音是会花多少时间?
整天用残体注音文是拼得出"台语"吗?
100多年前的文盲和平埔族人都学一个月就会看会写了
台罗拼音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Zt43n9NAnI
1917 戴仁寿医师 <<内外科看护学>>全集 线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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