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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sjhang (台湾杉-Biang)
2014-07-25 16:22:57解聘教师错用旧法条 判决重评 (UDN)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8827965.shtml#104
【联合报╱记者刘峻谷╱即时报导】2014.07.25 04:06 pm
新竹县一所高中王姓老师涉及将辅导学生得知的性侵案内容泄漏给媒体,造成被害学生二
度伤害,该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开会决议解聘。校方于2013年9月解聘王。王不服提行政诉
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定教评会有程序瑕疵,判决撤销原来解聘的处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审理发现,教师法于2013年7月修改教评会审议解聘教师通过门槛,由原
来的应有教评委员2/3出席,1/2通过,修改为应有教评委员2/3出席,出席的2/3人数通过
才能解聘教师。认定校方在2013年9月做最后的解聘处分时,未依新规定办理,解聘程序
不合法,今天判决撤销原来解聘的处分,校方可重新教评会审议。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4-07-25 16:23:00重新再开除一次
作者:
jyekid (会呼吸的痛)
2014-07-25 16:25:00没更新法条
作者:
ggtp (Nothing But)
2014-07-25 16:25:00怎么会有这种垃圾...学生好可怜
作者:
piece1 (...)
2014-07-25 16:27:00不给你解..这才是铁饭碗的硬度!!
用错法条本来就不能解啊,跟铁不铁何甘再开除一次不就好了...
就在开一次会解聘呀差别只是要补他近一年的薪水和年终奖金
作者:
piece1 (...)
2014-07-25 16:34:00没看到变更难了吗?第二次不一定会成功
作者:
piece1 (...)
2014-07-25 16:36:00依照官官相卫..什么都有可能!称过失很后悔说不定就心软了
作者:
kil1ua (--)
2014-07-25 16:41:00应该是很顾人怨 不然这种顶多被骂一骂就过去了
作者:
il007 (我爱007!)
2014-07-25 16:53:00才这样就解聘?
其实这件事有严重到解聘吗?通常解聘是那种犯刑案的..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4-07-25 17:27:00因为"行为不检有损师道"太好用了所以最终是看老师人缘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