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论法的话,柜台拒交资料构成“妨害公务”?恐怕很难成立。
第135条 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罚金。意图使公务员执行一定之职务或妨害其依法执行一定之职务或使公务员辞职,而施强暴胁
迫者,亦同。犯前二项之罪,因而致公务员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柜台人员并无“强暴胁迫”社会局长。
第136条 公然聚众犯前条之罪者,在场助势之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罚金。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公务员于
死或重伤者,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之人,依前条第三项之规定处断。
前条不成立这条当然也不成立了。
第137条 对于依考试法举行之考试,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发生不正确之结果者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本条不适用。
第138条 毁弃、损坏或隐匿公务员职务上掌管或委托第三人掌管之文书、图画、物品,或
致令不堪用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勉强沾的上“隐匿”旅客资料,但是旅客资料并非“社会局职务上掌管”或“旅客委托社
会局掌管”之资料。
第139条 损坏、除去或污秽公务员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标示,或为违背其效力之行为者,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本条不适用。
第140条 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者,处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对于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柜台人员并无对社会局长大声咆哮或辱骂,不适用。
第141条 意图侮辱公务员或公署,而损坏、除去或污秽实贴公众场所之文告者,处拘役或
一百元以下罚金。
本条不适用。
结论:社会局长请回家去洗洗睡,找你们法制局长来说话。并不是做官就可用嘴巴把人
刑之于法。妨害公务?哈
法律就是法律,每一个字每一个符号,都不能更改,想清楚再说啊!要不然丢尽大英帝
国的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