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pnWQEE ]
作者: Demogorgan (Superconductor) 看板: PublicIssue
标题: [讨论] 侦办伪造自己签名的检察官犯罪条目
时间: Wed Jul 23 10:04:06 2014
还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的人请先读以下两篇文章,谢谢。
事件始末: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5992462.A.EC9.html
逻辑分析: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6024864.A.84A.html
看完之后大家应该都知道这是一场侦办“自己伪造自己签名”的闹剧,
既然是有行为能力的人,以签名代表自己的意志,要如何犯伪造文书罪?
因为签署是宪法保障的行为自由,而检察官明知如此侦办不合理,
却执意侦办是犯了:
刑法 第 128 条
公务员对于诉讼事件,明知不应受理而受理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三位领衔人还被起诉,后面还有一条法律等著检察官:
刑法 第 125 条 (第三款)
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务之公务员,为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滥用职权为逮捕或羁押者。
二、意图取供而施强暴胁迫者。
三、明知为无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诉或处罚,或明知为有罪之人,而无故
不使其受追诉或处罚者。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