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私劣菸酒必须出示真实姓名。财政部修正检举违规菸酒奖励办法,明令匿名或未出示
真实姓名的检举人,将不再发放检举奖金。
目前,检举违反菸酒管理法相关规定,包括提供产制或输入、贩售私劣菸酒等违规行为相
关资料或线索,因而协助主管机关缉获违章的案件,检举人最高可获奖励金480万元。
图/经济日报提供
不过,鉴于检举人匿名或不以真实姓名检举,往往导致奖励金长期滞留在机关专户帐上,
造成帐户管理困扰,财政部因此修订“检举或查获违规菸酒案件奖励办法”增订检举人匿
名或不以真实姓名检举者,不适用奖励规定,无法核发检举奖金。
办法修正后,有三种类型检举案件不得发放奖励金,包括:检举人匿名或不以真实姓名检
举;检举已发觉的违规菸酒案件;查无具体事证或与检举事证不符者。
修正办法也针对发给检举人的奖励金订定追缴条款,即奖金发放后,才发现属于查缉机关
原已发觉的违规菸酒案件时,有权收回奖励金,并指定由受理检举机关办理奖励金追缴事
宜。
财政部指出,依据现行规定,应得奖励金人员经书面通知领取,届期未领取,其应得奖励
金可暂存机关专户;届五年仍未领取者,退回中央主管机关依规定缴库。
但是财政部表示,除匿名检举案件,会造成奖金发放作业延宕,产生帐户管理或人头户冒
领奖金的困扰外,应得奖励金人员如因无法通知或放弃领取时,也会出现相同管理问题,
因此,新办法亦授权受理检举机关或查缉机关,对于迟未领取的奖励金,可以先行缴库。
基于保障领奖人的权益,财政部也配合增订通知领取奖励金的时限规范。
依据现行奖励金的发放程序,违规菸酒案件在判决或行政处分确定后,即由承办机关将处
理确定案件逐案填表载明案由、处理情形及拟发给奖励金数额,函报中央主管机关。中央
主管机关在审核相关文件后,据以核发奖励金给承办机关。
修正后的办法明订,承办机关自奖励金核拨次日起一个月内,需通知主办及协助查缉机关
领取奖励金;检举案件部分,受理检举机关则应自接获通知次日起一个月内,通知检举人
并转发奖励金。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8043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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