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假泡泡龙”烫伤案 医院刊女婴复原照自清

楼主: saiya (台南中肯伯)   2014-07-15 00:04:55
※ 引述《HYL (@EVERYWHERE)》之铭言:
: 有时候想想以眼还眼的罗马法还是不错的,女婴烫伤才30万,对医院
: 管理阶层来说不痛不痒,绝不会改善设施流程,未来还是会发生类似
: 的意外。
: 赔偿的费用,应该问医院的院长、总经理、董事长及最大股东四人,
: 愿意用多少钱,免去下半身泡热60度热水五分钟、十七小时内不得治
: 疗的灾难,四人愿意出的钱就是赔偿的总金额
: 赔偿谈不拢的话,就下去浸热水来做赔偿啦~
这个赔偿方法有盲点,如果这些人说我愿意出1元来免去烫伤经验,
那不就只赔7元?
稍加改善一下
1.公开征求200名以上民众,愿意集资多少钱让七位负责人体验烫伤经验
(结案前不公开总金额)
2.负责人们在集资结束之前,也提出各自愿意出多少钱免除烫伤经验
(结案前不公开总金额)
3.结案时间到,公布两方金额大小.
4.若是民众集资金额A高于负责人集资金额B,则赔偿金=A+B,且负责人需体验烫伤经验
若是相反,则赔偿金=A+B,但负责人免除体验烫伤经验
作者: leon80148 (leon)   2014-07-15 00:10:00
第一时间转诊本来就对了 谁知道他是烫伤还是泡泡龙症没有正确的history谁会第一时间想到烫伤的诊断
作者: NiseMan (-.-a)   2014-07-15 00:11:00
我是院长绝对规定护理人员不得帮忙托婴。全台妇产科医院ㄧ起来规定吧!避免改天又被天兵搞到。
作者: EBVirus (洨洨积极哥)   2014-07-15 00:15:00
烫伤 http://tinyurl.com/keml7ac泡泡龙http://tinyurl.com/kabdbqf如果不是皮肤专科医师有办法马上看出差别吗
作者: NiseMan (-.-a)   2014-07-15 00:18:00
事后诸葛人人都是名医了!!
作者: newp6p6 (Summer)   2014-07-15 00:24:00
第一告医生...
作者: MRjk   2014-07-15 00:55:00
A+B的逻辑是啥? 你喊爽的? 为什么不是A*B或A/B?
作者: ujp011604   2014-07-15 00:57:00
那是啥盲点 你没看后面有说"谈不拢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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