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大统18.5亿罚款 卫福部撤销

楼主: lemondrink (风从海面吹)   2014-07-11 22:08:38
※ 引述《xyz1981 (永远的反对党!!)》之铭言:
: 不对喔
: 依行政罚法第26条
:   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者,依刑事法律处罚之。但其行为
: 应处以其他种类行政罚或得没入之物而未经法院宣告没收者,亦得裁处之。
: 案^^^^^^^^^^^^^^^^^^^^^^^^
: 没有什么“行政罚规行政罚,刑事规刑事。两码事!”这种说法
: 另外附带一提的是,这里所谓的“其他种类行政罚”,指的是行政罚法第2条列举的
: 限制或禁止行为、剥夺或消灭资格、权利、影响名誉、警告性等处分,不包括罚锾。
: 所以,当案件进行刑事程序后,除非是检察官或法院最后作成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确
: 定或为无罪、免诉、不受理、不付审理、不付保护处分、免刑、缓刑之裁判的话,否则行
: 政机关本来就不得再对同一行为人处以罚锾的处分。
: 目前看来,卫福部撤销对大统的罚锾处分应该并没有什么可议之处。
这边讨论“一罪不二罚”的前提是“一行为”
可是大统掺假油又不是一次两次,更不是一两天
卫福部到底哪来的“只有一行为”?
本案彰化地院102年度易字第1074号判决,是以诈欺罪起诉负责人
光看判决书犯罪事实的论述方式,重点就是放在诈欺
对负责人起诉所及的犯罪事实适用法条只有诈欺而已
即便判决书对大统公司以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49条第一项科以罚金
对大统公司起诉所及的犯罪事实就八种:
1、犯罪事实一(一)制造、贩卖“纯橄榄油”部分
2、犯罪事实一(二)制造、贩卖“橄榄调和油”部分
3、犯罪事实一(三)制造、贩卖“葡萄籽油”部分
4、犯罪事实一(四)制造、贩卖“花生调和油”部分
5、犯罪事实一(五)制造、贩卖“红花籽油”部分
6、犯罪事实一(六)制造、贩卖“纯麻油”部分
7、犯罪事实一(七)制造、贩卖“苦茶油”部分
8、犯罪事实一(八)制造、贩卖“辣椒油”部分
只能说大统这间公司的鸟事怎么可能只有这八项
但判决效力就只及于这八项啊
如果卫福部有心裁罚,不可能找不到可以裁罚的相关法条
和“其他任何一个”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啦
想不想罚而已
作者: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4-07-11 22:09:00
..."自然单数的一行为" "社会意义的一行为" "集合犯"去拜一下google,可以不用发这篇废文......还是说全世界就你知道,检察官不知道?都说是集合犯了不是吗? 那你想想195.196等等难道我同时伪造美金、欧元、英镑,要算一行为一罚吗?抱歉我真的没有呛你的意思... 让你误会先道歉~只是集合犯本来就是反复行使数行为的概念,你可能误会了http://0rz.tw/3BMq9 你可以直接看第十三页至于有无所谓八行为之外的行为,那是证据问题。
作者: kausan (葛林)   2014-07-11 22:39:00
开车超速被连拍8张 也是属于8行为 所以撤销太扯了
作者: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4-07-11 22:39:00
如果卫福部另有依据,那表示检方那边根本没调查完备到头来也是回归司法处理,这是逻辑问题。
作者: vicell0513 (Vic)   2014-07-11 22:44:00
本案在行政机关裁处角度来说,是一个法律上营业行为,在地院刑事判决是用八个独立行为没错,但用集合犯概念来合体,还是一行为啊,你看的判决下一段有讲。
作者: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4-07-11 22:49:00
我问你哦.. 你都知道法院对于起诉犯罪事实之一部,有全部
作者: vicell0513 (Vic)   2014-07-11 22:49:00
至于开车超速,违规停车等迳行连续举发的概念,本来他们超速以及长时间违法行为本于时间反复密接性也该论为事实一行为没错,只是因为为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又透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把他分割为数行为,这部分可以
作者: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4-07-11 22:59:00
所以我说是证据的问题啊..检方跟卫福部提供证据给法院审而你现在说卫福部可以另外就没审到的地方罚.重点是要是卫福部有其他证据,早就一起送法院审了而法院已经判罚金,卫福部纵使发现有其他违反行政法义务可裁罚的事由,也只能就"其他种类"行政罚下去裁罚你说的那个是法院既判力的问题。法院对起诉的犯罪事实审判,至于没有判到的部分一样是判决确定,这叫既判力...好啦,我退万歩说好了... 纵使真有你说的事由存在跟这次撤销裁罚一点关系都没有,OK?若是这样也是你表达能力有问题,我已经讲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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