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yz1981 (永远的反对党!!)》之铭言:
: 不对喔
: 依行政罚法第26条
: 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者,依刑事法律处罚之。但其行为
: 应处以其他种类行政罚或得没入之物而未经法院宣告没收者,亦得裁处之。
: 案^^^^^^^^^^^^^^^^^^^^^^^^
: 没有什么“行政罚规行政罚,刑事规刑事。两码事!”这种说法
: 另外附带一提的是,这里所谓的“其他种类行政罚”,指的是行政罚法第2条列举的
: 限制或禁止行为、剥夺或消灭资格、权利、影响名誉、警告性等处分,不包括罚锾。
: 所以,当案件进行刑事程序后,除非是检察官或法院最后作成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确
: 定或为无罪、免诉、不受理、不付审理、不付保护处分、免刑、缓刑之裁判的话,否则行
: 政机关本来就不得再对同一行为人处以罚锾的处分。
: 目前看来,卫福部撤销对大统的罚锾处分应该并没有什么可议之处。
这边讨论“一罪不二罚”的前提是“一行为”
可是大统掺假油又不是一次两次,更不是一两天
卫福部到底哪来的“只有一行为”?
本案彰化地院102年度易字第1074号判决,是以诈欺罪起诉负责人
光看判决书犯罪事实的论述方式,重点就是放在诈欺
对负责人起诉所及的犯罪事实适用法条只有诈欺而已
即便判决书对大统公司以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49条第一项科以罚金
对大统公司起诉所及的犯罪事实就八种:
1、犯罪事实一(一)制造、贩卖“纯橄榄油”部分
2、犯罪事实一(二)制造、贩卖“橄榄调和油”部分
3、犯罪事实一(三)制造、贩卖“葡萄籽油”部分
4、犯罪事实一(四)制造、贩卖“花生调和油”部分
5、犯罪事实一(五)制造、贩卖“红花籽油”部分
6、犯罪事实一(六)制造、贩卖“纯麻油”部分
7、犯罪事实一(七)制造、贩卖“苦茶油”部分
8、犯罪事实一(八)制造、贩卖“辣椒油”部分
只能说大统这间公司的鸟事怎么可能只有这八项
但判决效力就只及于这八项啊
如果卫福部有心裁罚,不可能找不到可以裁罚的相关法条
和“其他任何一个”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啦
想不想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