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学者:国安会秘书长有权视察情报机关

楼主: rhino0314 (鬼岛梦想家)   2014-07-11 00:23:40
廖元豪那篇文章漏洞百出,让人忍不住想战一下,以正视听
先给个图文版网址:http://bdp-taiwan.blogspot.tw/2014/07/20140709.html
(强烈推荐廖大教授的粉丝点进去,有不少好图分享)
要讨论总统、国安会以及国安局的权限问题时,可以先从几个法律条文看起。首先,宪法增
修条文第2条第4项规定:“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
家安全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根据此宪法条文授权制定的国家安全法组织法第2条第2项
则对于何谓“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进一步规定:“所称国家安全系指国防、外交、两岸
关系及国家重大变故之相关事项”,这就是一般人认为我国总统对于国防、外交、两岸是项
享有“行政实权”的法律依据,但是果真如此?
我们在面对组织法的时候,都必须要有最基本的认识-组织法无法导出行为法规范。国
内学者为上述之主张,不外乎就是以我国第四次修宪仿效的法国第五共和宪法下,总统在国
防、外交等事项上享有行政实权作为理由,并以前开国安会组织法规定做为论据而为主张。
但如此却忽略了法国如此宪政惯例之所以成立之宪法上前提关联,而迳自国安会组织法
中推导出“国防、外交、两岸关系及国家重大变故之相关事项”属于总统之实权,于法学论
理上更是有明显之破绽。况且,宪法增修条文中所谓“决定方针”与实际布局、执行的“行
政实权”应该是两回事吧?怎能理所当然地做此连结?
如果从宪法规范意旨来看,国家安全会议是为了辅佐总统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而设,
基本上就是总统的幕僚机关。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第2条第1项即清楚规定:“国家安全会议
,为总统决定国家安全有关之大政方针之咨询机关”,在这点上组织法对于国安会的定位是
正确的,而文中所谓国安局隶属于国安会的推论亦没错(不过于此提醒廖先生,国安会组织
法中并没有规定国安局的组织,国安局隶属于国安会系规定于国安局组织法)。问题在于,
国安会既然是供总统决策参考用的“咨询机关”,则下属于国安会的国安局为何反而可以成
为对包山包海的“国安相关各单位”进行“统合指导、协调、支援”的机关(国家安全局组
织法第2条),并且进而主张因为“行政一体”,属于上级机关的国安会亦对这些事项有指
挥权?原本属于咨询机关的国安会,竟然因为其所属下级机关组织法所创设的权限,摇身一
变成为可以指挥国安局对于所属于行政院的各机关进行“统合指导、协调、支援”的机关,
这真是太神奇了!
最后,国安会祕书长的确是国安会的首长,不该与国安会组织法第10条、第11条中的“祕书
处处长”混淆没错。但是无论根据宪法的意旨,或是国安会组织法的规定,国安会秘书长就
是总统所属咨询机关的首长罢了,拿联合国以及北约的秘书长相类比,说台湾把国安会秘书
长做小了岂不可笑?如果廖教授这个逻辑说得通,那我也要在这边主张台湾把书记官给做小
了,在中国书记这个职位可是很大的,绝对不可能只是打打字、送送文件!
于结论上,国安会在宪法上的定位很清楚就是总统的咨询机关,这是首先必须被正确掌握的
事。于清楚认知此点之后,就不难看出国安会组织法以及国安局组织法中各种矛盾与荒谬之
处,透过组织法“创设”出总统于宪法上所无的权限,俨然成为宪法上的黑机关。殊难想像
一位宪法学者竟未察觉如此结构上问题,还拿组织法错误创设与被解读的权限来替国安会秘
书长滥权背书,笔者深感惊讶与遗憾。
作者: reebok2121 (~拉面~)   2014-07-11 00:24:00
政大的布鲁斯教授谁不认识阿
作者: JOHN0222 (Mr.头)   2014-07-11 00:24:00
头推
作者: sonatafish (杀手杀人是不需要理由的)   2014-07-11 00:25:00
春卷立马护航一点都不奇怪
作者: BruceLiaoYH (布鲁斯廖)   2014-07-11 00:25:00
怎么可以这样说人家(握拳)
作者: WuWeGo (~*威哥打真军*~)   2014-07-11 00:26:00
宪法学者...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7-11 00:26:00
组织法会区分权责,权责就是行为规范阿。(怒)
作者: Riyuberg (protect)   2014-07-11 00:27:00
国安局跟国安会本来就是黑机关阿
作者: selinia (谁理你啊)   2014-07-11 00:29:00
长知识
作者: wl760713 (willy)   2014-07-11 00:29:00
马狗让小刀那么大权力的阿 狗党就乖乖当马金的仆人吧
作者: vajra0001 (闲邪存诚)   2014-07-11 00:30:00
错在最后面 国安会秘书长 不是国安会首长
作者: SHIU0315 (SHIU)   2014-07-11 00:30:00
长知识了
作者: vajra0001 (闲邪存诚)   2014-07-11 00:31:00
国安会秘书长只是国安会议的幕僚机构就像立法院秘书长并没有立委的职权一样
作者: RonaldBBS   2014-07-11 00:32:00
用立院秘书长对比怎么比用司法院秘书长对比??
作者: VictorFan (尽心尽力)   2014-07-11 00:32:00
专业打脸好文推!
作者: zoocime (0)   2014-07-11 00:33:00
啪啪
作者: alwaysruby (Ruby*)   2014-07-11 00:34:00
你坏XDDD
作者: jeneaqa1 (ja)   2014-07-11 00:34:00
就已是完全掌权啊
作者: RonaldBBS   2014-07-11 00:34:00
这篇写很好 但也没到打脸 就观点不同 这篇层次比较高
作者: ckshtw (but.)   2014-07-11 00:35:00
廖元豪真的很扯…
作者: vajra0001 (闲邪存诚)   2014-07-11 00:35:00
规程不是法律吧而且所属职员说国安局或可 说警政署就太牵强啦
作者: versace (smoking frog)   2014-07-11 00:38:00
两位是同一边的 不用吵架啦
作者: reebok2121 (~拉面~)   2014-07-11 00:39:00
和平 理性 救台湾!!!!!!
作者: RonaldBBS   2014-07-11 00:39:00
反对廖教授见解就叫同一边喔 那随便一个绿吱都能来胡扯
作者: versace (smoking frog)   2014-07-11 00:41:00
国家安全会议处务规程是依照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第15条订定是法律授权的法规命令
作者: GR1v (shoot you)   2014-07-11 00:41:00
配的图真是够机车XD
作者: versace (smoking frog)   2014-07-11 00:42:00
国安会之主席是总统(国安会组织法第2条)而法规命令层级的处务规程 以秘书长为会议首长
作者: bogy1188 (你好)   2014-07-11 00:45:00
!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4-07-11 00:52:00
马金体制凌驾于法律之上好吗
作者: wego5566 (WEGO!)   2014-07-11 01:00:00
XD
作者: c06072001 (斯斯)   2014-07-11 01:15:00
BJ4,马=宪法=他说的算。
作者: deepsummer   2014-07-11 01:57:00
无限期支持廖元豪教授废除集游恶法!!!
作者: heisego (海瑟戈)   2014-07-11 02:01:00
廖元豪一直都颇ㄏ 法学界很多教授对他的评价根本....
作者: awazikat   2014-07-11 06:09:00
皇贵妃
作者: Tuscany (台湾中国 一边一国)   2014-07-11 0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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