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那篇文章漏洞百出,让人忍不住想战一下,以正视听
先给个图文版网址:http://bdp-taiwan.blogspot.tw/2014/07/20140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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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讨论总统、国安会以及国安局的权限问题时,可以先从几个法律条文看起。首先,宪法增
修条文第2条第4项规定:“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
家安全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根据此宪法条文授权制定的国家安全法组织法第2条第2项
则对于何谓“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进一步规定:“所称国家安全系指国防、外交、两岸
关系及国家重大变故之相关事项”,这就是一般人认为我国总统对于国防、外交、两岸是项
享有“行政实权”的法律依据,但是果真如此?
我们在面对组织法的时候,都必须要有最基本的认识-组织法无法导出行为法规范。国
内学者为上述之主张,不外乎就是以我国第四次修宪仿效的法国第五共和宪法下,总统在国
防、外交等事项上享有行政实权作为理由,并以前开国安会组织法规定做为论据而为主张。
但如此却忽略了法国如此宪政惯例之所以成立之宪法上前提关联,而迳自国安会组织法
中推导出“国防、外交、两岸关系及国家重大变故之相关事项”属于总统之实权,于法学论
理上更是有明显之破绽。况且,宪法增修条文中所谓“决定方针”与实际布局、执行的“行
政实权”应该是两回事吧?怎能理所当然地做此连结?
如果从宪法规范意旨来看,国家安全会议是为了辅佐总统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而设,
基本上就是总统的幕僚机关。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第2条第1项即清楚规定:“国家安全会议
,为总统决定国家安全有关之大政方针之咨询机关”,在这点上组织法对于国安会的定位是
正确的,而文中所谓国安局隶属于国安会的推论亦没错(不过于此提醒廖先生,国安会组织
法中并没有规定国安局的组织,国安局隶属于国安会系规定于国安局组织法)。问题在于,
国安会既然是供总统决策参考用的“咨询机关”,则下属于国安会的国安局为何反而可以成
为对包山包海的“国安相关各单位”进行“统合指导、协调、支援”的机关(国家安全局组
织法第2条),并且进而主张因为“行政一体”,属于上级机关的国安会亦对这些事项有指
挥权?原本属于咨询机关的国安会,竟然因为其所属下级机关组织法所创设的权限,摇身一
变成为可以指挥国安局对于所属于行政院的各机关进行“统合指导、协调、支援”的机关,
这真是太神奇了!
最后,国安会祕书长的确是国安会的首长,不该与国安会组织法第10条、第11条中的“祕书
处处长”混淆没错。但是无论根据宪法的意旨,或是国安会组织法的规定,国安会秘书长就
是总统所属咨询机关的首长罢了,拿联合国以及北约的秘书长相类比,说台湾把国安会秘书
长做小了岂不可笑?如果廖教授这个逻辑说得通,那我也要在这边主张台湾把书记官给做小
了,在中国书记这个职位可是很大的,绝对不可能只是打打字、送送文件!
于结论上,国安会在宪法上的定位很清楚就是总统的咨询机关,这是首先必须被正确掌握的
事。于清楚认知此点之后,就不难看出国安会组织法以及国安局组织法中各种矛盾与荒谬之
处,透过组织法“创设”出总统于宪法上所无的权限,俨然成为宪法上的黑机关。殊难想像
一位宪法学者竟未察觉如此结构上问题,还拿组织法错误创设与被解读的权限来替国安会秘
书长滥权背书,笔者深感惊讶与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