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台湾创作人的“著作人”身份可能不保

楼主: striving (灰狼)   2014-07-09 17:33:39
1.媒体来源:
三立
2.完整新闻标题/内文:
▲7月9日多人到智慧局要求暂停修法。
记者黄郁棋/综合报导
今天(7月9日)很多人来到台大侧门智慧局一楼广场,要求《著作权法》“暂停修法”!
理由在于,若修法过后确定实行新的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乙案”,台湾创作人将会失去着
作人身份,出资者成为产品的《智慧财产权》拥有者以及《著作人》双重身份。包括陈建
宁、方文山、丁晓雯、陈乐融等创作者都疾呼,应该暂停修法。
智慧局在103年4月3日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将要修正现行著作权法的多项内容
;其中争议最大的,是《著作权法第十三项乙案》: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从
其约定。前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在这条修正案中,连“著作人”都定义给“雇用人”(资方),让许多创作者大呼:“千
万不可以!”相较于现行的著作人条文:“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
作人。”明显更加偏向资方、模仿美国著作权法201条B项,原创者将无法获得“著作人格
权”的保护,著作人属于雇主(Employer)。
▲美国的著作权法。
所谓著作人格权,主要是保护着作人之名誉、声望或其他无形的人格利益,该项权利因具
有一身专属性,故不得让与或继承。但是一旦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修正案乙案通过了,原创
者将会失去“著作人”的身份,正式成为对作品“最熟悉的陌生人”。
对资方而言,他们会认为:“我出钱请你来制作A产品,一切产品相关的智慧财产权、著
作权属于我,有什么不对?没有我,你有办法商业发表自己的产品吗?”但是对创作人而
言,他们认为:“智慧财产权归雇主理所当然,但是连著作人都属于雇主,简直就像把自
己的小孩送给别人,自己只是代理孕母一样的无奈。”因此,7月9日多人前往智慧局要求
暂停修法。
▲一旦“乙案”过关,受雇者为公司所做作品,将不具备著作人身份。(图/记者黄郁棋
摄)
在修法中,对于乙案的解释如下:
“惟依现行国内实务,受雇人基于雇佣关系,其职务上完成之著作,自系在雇用人之指挥
监督下,利用雇用人提供之软、硬件设备、资金及人力等所完成,为便于后续将著作公开
发表及改作等利用,雇用人多依现行条文第一项但书规定以契约约定雇用人为著作人。”
表示为了方便后续的公开发表依旧改作,所以将“著作人”归于资方,若有例外,则特别
在契约中规范即可。但是受雇者在谈判中能占据主导地位者明显较少,修法后,著作人将
默认归给资方(雇佣者),确实对创作人较为不利,且将使得创作人“默认”失去著作人
格权的保护,也难怪这么多人会抗议了。
3.新闻连结:
http://www.setnews.net/ColumnNews.aspx?PageGroupID=9&NewsID=30225&PageType=12
4.备注:
有人去现场的吗?
作者: windfeather (W.F)   2014-07-09 17:36:00
垃圾烂法
作者: sam16samtw (Go BOY)   2014-07-09 17:39:00
到底是谁想出这种烂法的啊?
作者: ams9 (大发利市)   2014-07-09 17:40:00
财团党财团政府 很意外吗 有钱人最大 想靠创作翻身 免肖想.
作者: moodgid (哀~赡养费3万/月)   2014-07-09 17:41:00
著作权属于资方 著作人还是创始人
作者: Brian23 (Brian)   2014-07-09 17:42:00
美国人 日本人 韩国人...XD
作者: j0928875963 (小白)   2014-07-09 17:42:00
高雄调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7-09 17:43:00
这其实不意外辣 资方帮自己扩权司空见惯了 给钱就行
作者: widec (☑30cm)   2014-07-09 17:44:00
财团政府 不意外
作者: x001611 (x001611)   2014-07-09 17:45:00
立法院的都出国考察了 有人在管吗?
作者: s540421 (虫它虫它)   2014-07-09 17:46:00
寄生虫资方
作者: Brian23 (Brian)   2014-07-09 17:50:00
乙案参考美国著作权法201条b项 日本第15条 韩国第9条
作者: robeant (天天)   2014-07-09 18:40:00
有够烂
作者: bobju (枯藤老树昏鸦)   2014-07-09 19:04:00
资本主义吃铜吃铁吃阿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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