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展元主播:郭冠英如爽退 号召拒投国民党

楼主: SpursDuncan (TimDuncan)   2014-07-09 17:13:47
考试院第 11 届第 290 次会议纪录
http://www.exam.gov.tw/public/Attachment/47316265845.pdf
以下节录 甲、报告事项 -> 三、业务报告 ->(三)铨叙部业务报告 -> 委员表示意见
...(上略)...
2.近来舆论对公务员惩戒功能,对侥幸之徒是否具备遏阻作用存有诸多质疑,
特藉院会就人民关注之公务员惩戒疑义就教各位。本院虽非公务员惩戒法主管机关,
惟惩戒处分之执行涉及公务员权益,本院实难置身度外,依6月22日公布之网络温度计
(DailyView)调查近半年十大乡民怨中与本院有关部分,即为违法犯纪公务员成
为惩戒之漏网之鱼,最令人不满。其中被一再点名事件,包括郭冠英于遭撤职后再回任,
仍可依据法令申请退休,以及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涉嫌卖案收贿,个人累积不明来源财
产高达3亿多元,严重伤害政府用人端正形象案。而后者由监察院于6月20日通过对其弹
劾案并移送公惩会审议时,却赫然发现,此君早于86年时即因类似案件被监察院移送公惩
会议处休职3年,未料其后不但顺利回任且仍再犯,负责弹劾之监察委员遂点名本院应予检
讨,认该员第一次被弹劾受惩戒时即已不适任法官,为何仍让其回任?
...(中略)...
以下谨转达2点再次修法意见供参:
(1)现行惩戒法第9条规定之惩戒处分包括撤职、休职等6项。乍看下撤职、休职处分非常严
厉,常使人民有不当期待,认其与民间单位“永不录用”系同义词,然依据同法第11、12
条规定,所谓撤职乃暂时“撤其现职”,仅系于一定期间内停止任用(至少为1年,而实务
上无超过5年案例);而休职同样也是暂时“休其现职”,停发薪给,并不得在其他机关任
职(期间为6个月以上)。无论撤、休职期满,若无公务人员任用法所订消极资格条件者仍可
再任公职,许其复职,此一法律效果与一般民众认知差距颇大,因其后效与望文生义差太
多,而生怨怼,实始料未及,建请未来修法时不妨将名词明写清楚,迳用“撤其现职”,
而非“撤职”,俾免误会。
...(下略)...
作者: ivorysoap (ivorysoap)   2014-07-09 17:21:00
难怪大家都想当公务员
作者: ainor (><)   2014-07-09 17:28:00
原来改个名字就不会有民怨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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