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公听会 7/9 14:30

楼主: kqalea (沙丁鱼罐头)   2014-07-08 21:54:05
※ 引述《IloveBlack2 (天佑黑黑)》之铭言:
: 就我个人单从此篇内文所说的第13条来看是没有问题的
: 内文单纯使用修正后之法条,要让人觉得修法修很多有种惊悚感
: ※ 引述《ilovesongyy (YY)》之铭言:
: : http://ppt.cc/fPWq
: : 内容:
: : “压垮台湾创作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 : 我原本应该要赶稿的,但即便今天无法睡觉,也必须告诉大家这件事,
: : 拜托请各位花5分钟看看这篇文章真的拜托拜托大家!!!!
: : 7/9星期三下午2点30分,经济部智慧财产局18楼礼堂,
: : 将召开第5次“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公听会”。倘若修正草案顺利通过,
: : 将会是压垮所有台湾创作者最沉重的一击。
: :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 : 修正条文于网页最底端
: : 条文有太多荒谬之处,譬如对于“非营利目的”使用它人创作的权利过度扩张
: : (特别是音乐类作品);避免冗长,只向大家说明最可怕的第13条修正:
: : 甲案
: :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
: : 从其约定。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
: : 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前两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 甲案 -
: 本来只明订若有契约约束著作财产权属受雇人,就从其约
: 修正为不明写出要约定谁,赋予较大弹性空间。
: 修正前:
: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著作财产
: 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 修正后:
: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
: 其约定。
: : 乙案
: :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
: : 从其约定。前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 修正前后:
: 乙案 -
: 从著作人默认为受雇人,若契约约定受雇人为著作人就从其约。
: 修正著作人默认为雇用人,若契约约定受雇人为著作人就从其约。
: 修正前:
: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
: 其约定。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著作财产
: 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 修正后:
: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从其
: 约定。
: : 简单来说、依照修正结果,任何有雇主的创作者,在没有契约明定下,
: : 所有作品之版权将无条件归雇主所有。更夸张的是,在乙案中,
: : 如果没有契约明定,创作者将连人格权都丧失!!!!!!!
: 这一段话算是没有错
: 但也显出玩弄文字的问题
: : 也就是创作者无权声称他是该作品的作者,他的老板才是!!
: : 他的老板付了薪水以后就变成“制造那个作品的人”。
: : 倘若修正通过,台湾的创作圈将会永远成为一滩死水。
: 我们来看看乙案修法前后的现实生活会发生什么事:
: 修法前
: 今天A公司想要一套进销存系统,请了一位B员工,每个月给他六万元,
: 这个系统完成后,在没有任何其他契约下,B员工为著作人,而A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
: 但通常,对于著作权有认知的公司都会签署如“著作权让渡协议”等文件,
: 要求他付钱请来的员工做的成品之一切权利都归公司,
: 签了就给你钱给你工作,不签你掰掰。
: 于是乎这个案子就变成:
: B员工拿到了一张A公司给他的让渡同意书
: ╱ \
: B员工只想给他财产权不想给他其他权利 B员工愿意签名并且放弃一切权利
: ∥ ∥
: B员工不签名,公司不给他工作跟钱 B员工签名,有工作也有钱
: ∥
: ∥
: 例外
: A公司同意B员工拥有一切权利,签署契约。
: 则B员工拥有一切权利,有工作有钱。
: 修法后
: 除非有契约另订,否则默认以A公司为著作人。
: 于是乎这个案子就变成:
: A公司招募B员工叫他做出软件
: ╱ \
: B员工不愿意A公司当著作人 B员工愿意A公司当著作人
: ∥ ∥
: B员工不接受这个条件,没工作没钱 B员工开始工作,有工作有钱
: ∥
: 例外
: A公司同意B员工为著作人,签署契约。
: 则B员工为著作人,有工作有钱。
: 原本呢,公司要你放弃,你想当著作人你就跟公司去挥、去签约;
: 修法后,本来就是公司的,你想当著作人你就跟公司去挥、去签约;
: 反正你如果在乎你就会去挥,修法前后都一样,
: 你不在乎或者不想拿公司的钱,你爱怎么创作怎么创作,为何会扼杀到台湾创作人?
: 这条法案会不会影响台湾的创作人? 不会。
: 这条法案会不会影响台湾“受雇的”创作人? 会。
: 但是到头来,一切还是要看你跟公司的合约而定~
: 他只是更改默认值让公司不需要再多个步骤去处理罢了。
我意外很多人不懂
著作人权跟著作财产权的差异
假设台湾出版社突破天际的请到JK罗琳
来写新作品,假设JK罗琳傻傻的不懂台湾
合约,让台湾出版商取得著作人权
新书大卖之后,出版商决定将作品改编为
成人作品,请问JK罗琳该怎么办?
不是每个作者一出道就红,著作人权就是
用来保护创作的独立与原创,请问修法
将著作人权分配给商业导向公司行号,这样
会保护作品独立与原创吗?
每个作品创作者都是人生父母养,现在主流
商业作品背后都是钱堆出来的,没有资金
成功谈何容易,台湾不选择保护作者的独立
与原创,选择将创作的权力给与
获利导向的商业机构,让获利决定产品的
创作方向,真的是件很可悲事情
让商业行为主动来取得著作人权
而不该是著作人权主动归附商业行为
作者: WTF55665566 (来乱的)   2014-07-08 21:55:00
就对财团有利的修改阿 坑杀你们这些新苦创作的小民
作者: drigo   2014-07-08 22:08:00
外国人很懂得请律师先审过合约,又不像台湾人想省律师费...
作者: LIONDODO (LION)   2014-07-08 22:08:00
其实不管有没有这个法,你在合作时合约都要看超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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