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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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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管家向主妇联盟求偿1,600万诉讼 法官: 请提出洗衣精可添加百灭宁的法规依据
国内清洁剂大厂“妙管家”因不满主妇联盟环保基金会揭露其洗衣精产品含有杀虫剂百灭
宁造成销量大跌,起诉求偿近新台币1,600万元一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首度开庭审理。
法官对于百灭宁能否加入洗衣精,添加是否须标示,以及厂商宣称可添加的相关法规依据
为何,认为有诸多争议待厘清,要求双方再补提资料。
此外,法官认为妙管家将营业损失新台币1,600万元,全部归咎于主妇联盟环保基金会开
记者会所造成,认为证据不够充分,尚无法证明两者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妙管家再补提资
料。
妙管家含杀虫剂诉讼
全案始于去年12月3日主妇联盟环境保护基金会偕同上下游新闻市集召开记者会揭露“妙
管家防螨抗敏洗衣精”含杀虫剂百灭宁成分。但妙管家认为现行法规并未禁止添加百灭宁
,主妇联盟环保基金会的做法,造成妙管家声誉受损,相关产品买气下滑,使公司整体营
业额较前年同期减损约三成、合计近1,600万新台币,要求主妇联盟环保基金会、当时的
董事长陈曼丽与秘书长黄嘉琳连带负起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四大报刊登澄清声明。
妙管家提出损害金额的计算依据,是主妇联盟环保基金会去年12月3日召开记者会后到隔
年4月期间,整体公司销售量较前一年同期相比,下滑了34.1%,损失金额近1.6亿新台币
。妙管家认为其营业损失的一成,与主妇联盟环保基金会有关,据此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1千5百88万8753元。
不过被告委任律师认为,主妇联盟环保基金会当初召开记者会,仅指出妙管家一项产品含
有杀虫剂百灭宁,但妙管家仅凭简单的财务报表,就将所有产品销量下滑的责任归咎于被
告,证据太薄弱。更何况妙管家的营收损失与主妇联盟环保基金会召开记者会,两者间并
无因果关系,认为妙管家的指控并不合理。
看完双方就计算损害金额的争论,审判长也认为妙管家的举证尚不充分,要求原告律师再
提详细资料证明。
本案昨日开庭,原告妙管家阵容浩大,委任三位律师莅庭,被告主妇联盟环保基金会则仅
委任一位律师莅庭,显得势单力薄。不过审理一开始,审判长询问妙管家委任律师“系争
产品是否添加百灭宁无误?”三位律师沉默数秒之后,才由一位律师回答“没错”。
审判长再问原告委任律师“系争产品有无在外包装标示百灭宁?”,律师依旧沉默数秒后
才回答“有标示‘防螨制菌剂’”。审判长随后改问被告律师意见,主妇联盟环保基金会
委任律师江信志指出妙管家只在争议产品外标示“澳洲Health Guard 防螨抗菌剂”。
法规管理不明,造成审判困难
审理过程中,双方律师对百灭宁的属性,能否添加入洗衣精,若添加是否须标示等,各说
各话。原告委任律师主张,政府没有正面表列洗衣精可添加的物质,自然也就没有禁止百
灭宁;被告委任律师则说,农委会有百灭宁属性研究,但没有规范是否可添加在洗衣精。
审判长有鉴于双方对于百灭宁可否加入洗衣精的相关法规与主管机关依据为何,尚不清楚
,要求双方下次开庭前再提出,以利法院发函调查。审判长也对原告委任律师说,强调百
灭宁有多好,与能否加入洗衣精当中,是两件事,他希望原告妙管家能够提出充分的法规
依据。
主妇联盟环保基金会昨日下午发出声明稿,强调与上下游新闻市集合作召开记者会,揭露
“妙管家防螨抗敏洗衣精”宣称的防螨功能,竟来自添加含有杀虫剂百灭宁(Permethrin
)成份的防螨剂,是秉持成立二十多年来关怀台湾环境与大众健康生活权益的核心价值,
与发自于公益的关怀,持续实践环保的理念。
主妇联盟环保基金会强调,记者会中对于妙管家洗衣精内所含有的百灭宁描述,符合农委
会农业药物毒物试验所公布之资讯,并无不实陈述;针对日常生活清洁用品的抽验检测,
也善尽公益团体的查证义务。
此外,记者会依据检测结果报告及专家学者意见所进行的合理陈述与评论,并未不法侵害
妙管家公司的商誉权。因此,主妇联盟环保基金会无须刊登澄清声明与负担妙管家公司的
营业损失。
妙管家委任律师游开雄则表示,全案因尚在审理,他不便对外发表任何意见。
主妇联盟环保基金会也呼吁清洁剂的制造厂商,在生产产品时应注重对社会和自然环境造
成的影响,政府主管机关则应尽快修订洗衣精产品的CNS国家标准,善尽为消费者与环
境把关的责任。
3.新闻连结:
http://www.newsmarket.com.tw/blog/53135/
4.备注: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403/34928081/
妙管家取消旅游 清明放假不补班
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ct.asp?xItem=55333&ctNode=3867&mp=117010
违反劳基法公布区
最后异动时间:2014-06-10 发布单位:台中市政府劳工局
台湾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基准法第22条第2项
˙劳动基准法第24条
˙工资未全额直接给付劳工
˙依规定加给延长工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