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oober 2014-07-08 15:05:13我想差别在于
以前公司要请某人 得请他签让渡
如果某人不想签 公司还是想要他
那么受雇人的这个人著作权还是受保障的
公司若觉得不可行
可以采很硬
不签就不要来没关系
反正双方约定嘛
现在改乙案的话
变成法令对公司有利
你受雇人签与不签
后面有争议 官司判决上 法条都对公司有利
这样问题就来了
其实应该个专利法一样 公司要把受雇人所创作的东西产生的获利分一部分给受雇人 这样才是保障双方的方式
作者:
wakenpig (wakenpig)
2014-07-08 15:09:00推楼上 但是要如何判定 包刮衍生商品的获利?
作者:
nixon (为人民币服务)
2014-07-08 15:10:00多分少趴还不是契约精神, 要搞你分你一千就该蟹主荣恩了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4-07-08 15:11:00获利很难判断啦 能固定从销售金额抽趴就很了不起了拿手机来举例好了 一支手机的热销 要归功于程式设计师还是外型机能的工业设计师 还是行销包装的设计师 很难区分阿
这种技术性细节好处理 但至少要像专利法一样有入法对聘雇双方都有保障
作者:
japan428 (牵着妳走 :D)
2014-07-08 15:23:00著作权玄学不意外...
契约签订是创作前就要确定的吧?你说的好像是创作完才签让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