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
小鲁我每天的乐趣就是上八卦板
看乡民转录的新闻以及各色神推文
不过小鲁一直很疑惑
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Ⅰ.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Ⅱ.前项第1款所称公文,
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虽说仅就事实撰写的新闻非为著作权之标的,
然台湾之新闻多半为记者在撰文时,除事实描述外又增加记者个人见解点评。
应该可以作为著作权之标的了。
现在乡民每天转文很开心,(重制、公开传输)
会不会有一天被算总账呢?
有没有转录新闻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