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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妾三守则 给钱、煮饭兼请客
【联合报╱记者王慧瑛/新竹市报导】2014.07.07 03:19 am
在竹科上班的32岁张姓女子,与大6岁李姓主管发生不伦,李告诉小三,妻子“有条
件接受她”,条件是每月给1万元,并负责每天晚餐,每个周末安排请吃大餐,就同意共
事一夫。小三没履行条件,大老婆提告,新竹地院判她3个月徒刑;元配还求偿150万元
精神慰抚金。
外型秀丽的张女,单身,与同部门李姓主管日久生情,发展出婚外情,两人去年间
多次到汽车旅馆发生性关系。
李妻发现2人暧昧,李向妻子坦承“犯了全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李男告诉张女,
会说服妻子接纳她为小妾,让她住进家。
不久,李男告诉张女,妻子“有条件答应”,条件是张每月要给1万元、负责每天晚
餐,及每周末安排吃大餐,由张女埋单。张女事后只给付李妻3600元,其他条件未履行
。
李妻对丈夫及张女提告,法院审理时,李写下悔过书“今后我要坚守我的家,希望
能原谅我犯的糊涂错事”,李妻撤回对丈夫的通奸告诉,但难原谅张女。
新竹地院审理时,张女坦承与李发生性行为,法官依相奸罪判刑3个月,可易科9万
元罚金。
【2014/07/07 联合报】@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