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sda (拉斯达)》之铭言:
: 姑且不论第三审
: 譬如行政院打伤学生这种案子
: 在当事人有录影,有相关证据足以确认构成要件该当的情况
: 与隶属行政体系的司法官又有不信任情形
: 凭什么不能提出自诉?
自诉强制代理不是针对行政院打学生
而是单纯认为人民自诉的话,那么自诉品质有保障时才不会浪费司法资源
同时也可以防止滥诉
自诉强制律师代理的话律师有律师伦理规范
如果当事人自诉内容太天马行空,律师就照写不依照法律专业判断的话
律师可是会被送律师惩戒委员会
: 我不知道为什么会连律师也觉得限制人民诉讼权
: 从国家保障人民的诉讼权的角度出发、或是从司法改革的方向来看
: 会是个正确的事情。
因为法院很忙,养一个法官一年花将近200万,全台湾有2000位法官
司法实务一直都处在钱要花的少,诉讼品质又要好的尴尬处境
到最后不是像台湾一样压榨法官人力
或者就是学德国是不管任何诉讼,任何审级,只要上法院一律律师强制代理
不然就是学米国放任检察官恐吓当事人要认罪协商,90%的刑事交给非法官的民间人士审判
(结果米国到最后上法院没有律师还是洗洗睡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