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政府管太多:三审须请律师“逼穷人弃权”

楼主: zhaomine801 (暴龙推事)   2014-07-05 10:05:20
现在要开始战律师了吗
实习律师在台北薪水已经突破低于4万了,一个月赚好几十万的都是人脉好的资深老道长
随便一个菜鸟工程师都比菜鸟律师薪水高,我想没什么好战的
整部法律需要律师强制代理的有:
1) 上诉民事/刑事/行政第三审
2) 刑事自诉
3) 刑事提起交付审判(就是对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不服再议过,得声请法院
迳为审酌是否起诉)
4) 刑事认罪协商判决程序
再来是有些案件的终极审级是在二审,这当然不涉及是否律师强制代理的问题
处此之外,当事人都得自己打官司
这新闻再吵的上诉三审,别称叫法律审,刑事上诉要件过关后,就审酌上诉状所指摘下级
审的判决不当是否有理由。通常这些都涉及专业的法律知识及操作,一般就算学过法律的
学生有些实务上的眉眉角角可能还不清楚,所以必须要请律师,不然徒浪费其他人使用法
院资源的权利。
当然大家常听到有些“素人”自己打官司还赢的例子,我只说这真的不是一般人可以模仿
的,就跟有病就看医生的道理一样,自己可以选择买成药普拿疼吃一吃休息,可能就好了
;同时也可以去医院挂号咨询律师,做深入的检查对症下药。
另有版友说律师或法律人都在卖弄专有名词,我只能说这就是专业。想想自己所学的专业
领域不是也常常有些专有名词,有时已经定义后,非该领域的人还是不懂是什么意思,难
到要叫他们也把那些名词全翻成白话?!
说道白话法律用语,请上网找中国的法律,绝对超白话;但看过的人没有一个想要改成那
样。
※ 引述《gjsjhang (台湾杉-Biang)》之铭言:
: 政府管太多:三审须请律师“逼穷人弃权”(Apple)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705/35939156
: 【记者许淑惠╱综合报导】张姓男子因医疗纠纷提告要求医院赔偿,他无业名下无财产,
: 没钱打官司,向法院声请诉讼救助,盼暂时免缴裁判费、继续打官司,但法院以他未说明
: 为何无法工作,驳回他的声请,张不服提抗告到最高法院,却被要求须雇用律师才能抗告
: ,另名王姓民众也有类似情况,气骂就是没钱才要帮忙,政府这种规定实在不合理、管太
: 多。
: 王男先前控告苗栗县选举委员会而声请诉讼救助,希望暂时免缴裁判费被驳回,因而提起
: 抗告到三审,但法院回复,却要求他委任律师,或以具律师资格的关系人当代理人协助打
: 官司,才能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且须先缴纳1千元裁判费。
: 王男不满表示,“就是要申请诉讼救助了,哪里有钱请律师、缴交诉讼费用?”
: 另名王小姐则因纠纷与他人打官司,也准备上诉三审,她认为“我的案子并不难,自己也
: 有能力写状纸,却得花钱找律师,这简直如同变相逼我放弃三审诉讼的权利,管太多了。
: ”
: 除非本人是律师
: 律师徐承荫表示,《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一规定,对于第二审判决上诉,上诉
: 人应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但上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师资格者,就不在此限。另
: 外,上诉人的配偶等亲属,若有律师资格,经法院认为适当者,可当诉讼代理人,即不须
: 委任律师,否则不论是上诉人或被上诉人,依此规定,只要是民事案件要上诉第三审,除
: 了不得上诉的案件以外,都得委任律师。
: 【司法院回应】
: 司法院民事厅厅长陈骏璧表示,第三审是法律审而非事实审,法律审的要件严格,所以有
: 必要须由具备法学素养及实务经验者,才能胜任,因此立法才会如此规定,有些民众或许
: 认为诉讼救助案件提抗告很简单,为何一定要委任律师?但那只是部分上诉案件的类型,
: 多数如选任临时管理人、停止执行等案件,法律构成要件很复杂。
: 三审非辩论事实
: 此外,若是上诉三审的案件需要言词辩论,已非针对事实辩论,而是针对法律要件,更需
: 要具专业法学素养。所以,当事人就案件应该稍做判断,衡量上诉必要性,也可避免浪费
: 司法资源。
作者: ROCKMANX6 ( )   2014-07-05 10:07:00
实习律师什么时候有4万了?这么好?
作者: kutkin ( )   2014-07-05 10:10:00
薪水少要问你的学长,别归咎乡民随便一个菜鸟工程师都比较高(4万?)
作者: todai5566 (偷带五六哥)   2014-07-05 10:12:00
我以前实习的时候就4万啊 不过那是好几年前了
作者: kwinner (天花板)   2014-07-05 10:20:00
我相信有多重宇宙的存在
作者: ROCKMANX6 ( )   2014-07-05 10:22:00
这个几是大于5了吧?
作者: ruqoo (nishimura)   2014-07-05 10:26:00
4万...3年前的某间连2万5都不到XD虽然扣掉律训也不过5个月而已..
作者: todai5566 (偷带五六哥)   2014-07-05 10:27:00
是的 但那是仁爱路某血尿事务所 现在实习新可能还是4万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7-05 10:33:00
协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愿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缓刑宣告,其未选任辩护人者,法院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辩护人,协助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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