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跟我说怪医黑杰克,如果人命只是录影可以倒带修正的话。
我在一间公立医院上班,最近医院很缺人。
医院给的薪资是155/hr,夜诊是170/hr
最近医院一口气离职了三个护理人员,加上后来应征上又离职的大概是五六个左右
征不到人的原因是因为低薪
还在的不是有小孩家庭不然就是把这里当作跳板的人
但是最近人力太缺,居然应征了两个马偕一个新生未满18的妹妹来上班
没有执业执照 也没有毕业 也没有去实习
如果只是跟诊就算了,助理是可以跟诊的
但是他们是去协助换药 或许乡民觉得换药没什么
但
换药的医疗行为是与抽血行政院卫生署65.4.6卫署医字107880函:
“经政府核准设立之医疗机构其正式护士、助产士,依照医师之处方指示,
可为患者注射、换药、洗眼、洗鼻。”从而,在医师的指示下
换药系医疗辅助行为,属护理人员法第24条第1项所列的护理人员业务
所以没有执业执照的可以换药?
听换药感觉很简单 但是我们医院大多数是如同褥疮般的伤口
或是车祸雷残 糖尿病足 烂掉balabala
我就不放图了,有点恶心就是
这种伤口要无菌还要消毒清理干净
有没有没有执业执照却从事医疗行为的八卦?
还有该如何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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