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忧郁症不一定会自杀 法官判赔溺毙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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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一名黄姓男子骑脚踏车出门12小时后,被发现陈尸在距家16公里外的海边,家属申请
五百万元意外身故理赔,却遭保险公司以黄男有忧郁症及体内有安眠药成份等理由,认定
是自杀而拒赔,家属遂提告。彰化地院 审结全案,认定无事证证明黄男是自杀,判决保
险公司败诉。
保险公司庭讯表示,经调查黄男病历等资料,查出黄男有重度抑郁症,且因此长期失眠有
一年之久,还曾因服用药物过量中毒被送医急救,此外,黄男死后体内被验出含有安眠药
成分,若非黄男出于己意寻死,不会服用安眠药且跨越岸边护栏,并穿越数十公尺长沙洲
后,因不谙水性而溺毙陈尸于蚵棚。
黄男家属说,检方相验尸体证明书未勾选意外,也未勾选自杀,难认为是自杀,黄男生前
并无重大疾病,也未积欠钜款,生活作息、工作都正常,实无执意自戕、弃小孩于不顾之
理,自杀者会有遗书,或对亲友透露轻生念头,这才符合常理,而黄男被发现时身上还带
有现金一万多元,实难认定其落水死亡是自杀。
法官审理认为,单亲的黄男虽生活压力较大,但也不能以其生活压力大,且有精神病史,
即推断其会自杀,此外,更不能以黄男体内有安眠药成份,就说其有自杀意图,两者间并
无必然关系,而黄男有海钓、溪钓习惯,夜间到海边钓鱼很正常,其陈尸处虽不适合钓鱼
,但尸体很可能是从他处飘流过来。
法官指出,依保险法规定,保险理赔有疑义时,应为有利被保险人的解释,再者,黄男
1994年起即投保,如欲自杀而让继承人领取保险金,何须等待近二十年?在没有相关事证
证明黄男是自杀下,其家人要求理赔意外身故保险金有理,保险公司应理赔五百万元理赔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