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谈谈日本想要行使的集团自卫权还有日本人反对的理由吧
文章比较长,全部贴大概会被end。所以先附上完整版网址,有兴趣欢迎点进去看
http://blackdickpower.blogspot.tw/2014/05/blog-post_23.html
日本宪法第9条第1项规定“日本国民诚挚希冀以正义与秩序作为基调的国际和平,从而对于
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以及以武力威吓或是以武力之行使作为纷争解决之手段永久放弃”
第2项规定“为达前项之目的,不保持海、陆、空军及其他战力;不肯认国家之交战权”。
原本从文义上以及麦克阿瑟的本意来看,日本是禁止以任何理由来维持军队,包括自卫也不
被允许,但是战后日本内阁以及被最高裁判所所肯认的宪法解释,都认为“自卫力”跟“战
力”不同,而认为宪法九条并不妨碍自卫权的行使。其后在1954年基于日美相互防卫援助协
定所负担的防卫能力增强义务所制定的自卫队法中,确立了当前自卫队组织存立之基础。
此后日本政府对于宪法第9条的态度即是在符合以下三原则之条件下承认“个别自卫权”。
一、对日本有急迫、不当之侵害;二、无其他防卫手段;三、限于必要最小限度之实力行使
。当满足此三条件之时,首相原则上经国会同意后可对自卫队发动“防卫出动”之命令,于
紧急例外之情势下则由国会事后追认即可。
日本官方长年以来的态度是透过宪法解释肯认“个别的自卫权”之行使,但对于“集团的自
卫权”则多持保留之态度。所谓集团的自卫权,简言之就是对于关系紧密之国家受到攻击之
场合,本于集体防御(英:collective defense)之理念而有发动反击协同作战之权限(甚
至有时是义务)。
安倍所提出之集团的自卫权行使场合除了(1)密切关系之邻国受攻击之外,尚有(2)虽未达武
力攻击,但有侵害日本主权之虞之灰色地带,以及(3)联合国会员国对于特定国家施加制裁
之集体安全保障。但是这在日本国内其实同时面对合宪性疑虑以及舆论的高度不支持。
我们可以思考为何日本政府想要无视于民意之反对强力推动集团的自卫权之行使,原因无非
是面对中国军力崛起所为之反制。但是如果只是单纯日本对于中国之防卫心的话,那么原本
的个别的自卫权应该就已足够,根本也不需要集团的自卫权之主张,于此应即不难察觉美国
因素牵扯其中。在美国宣示重返亚洲政策之后,让东亚最忠实的小老弟,拥有堪称东亚最精
锐武器与部队的日本负担区域安全之义务毋宁是最符合美国利益之作法。一来可减少成本与
军力之投入,二来又可以又多卖些武器收保护费再赚一笔。
以日本人之立场而言,在美日安保之架构下,日本一旦发生军事危机只要“受保护”即可;
但一旦政府承认集团的自卫权之后,则必须为区域安全出一份力,当东亚美国盟友遭受军事
威胁时必须派遣自卫队至本土以外地方支援。从原本被动的角色摇身一变必须积极参与、担
负东亚区域安全之义务,如此吃力不讨好又没什么好处,在日本国内不受国人支持自是理所
当然,因此日本国内反对的声音一直都很大,而且这跟日本人从小学就在教育体系中被不断
灌输的和平教育的思想有违,所以其实在日本常常走在路上都可以看到有人在路口拿着标语
还有大声公在反对宪法第九条修正,甚至出现今日有人自焚以死明志的新闻。
不过站在台湾人的角度又是另一回事了。
以台湾的观点来说,除非我们悲观第认为一旦发生战争时美国会直接放弃台湾,否则作为还
称得上是美国“盟友”的台湾自然也是美国东亚战略下集体防御的一环,更应符合日本政府
所指称之“关系密切之邻国”。则一旦日本政府承认集团的自卫权,届时即使日本不愿意,
但在美国的一声令下势必自卫队亦会介入台海可能的军事冲突,对台湾而言毋宁是多争取一
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