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sign0606 (飞)》之铭言:
: ※ 引述《yahootony (AT(愤青ing))》之铭言:
: : 看到一则新闻说“美国最高法院决议警方在搜索嫌犯的手机时,必须持有搜索票”,不得
: : 不说一下昨天的一个状况,实在让人愤怒:
: : 昨天乌来行动之后,午夜召开的侦查庭中,某位检察官在庭讯一开始就要求我们的某位成
: : 员缴出手机,甚至当庭亲自滑手机,检视我们成员手机内的通讯软件之对话内容,之后随
: : 即表示要扣押,经过折冲之后才改为要求我们成员日后提供萤幕截图。
: : 另外一位伙伴的手机更是直接被扣押作为证物,只因为他在现场负责摄影、蒐证等自我保
: : 护的动作。以上程序完全没有妥善的“搜索票”等程序,严重侵害人民的隐私权,在没有
: : 明确的证据佐证手机是犯罪工具之前,到底有什么权力可以直接检视甚至是扣押我们伙伴
: : 的手机?
: : 这样日后检察官是否可以随便用一些理由,就轻易地没收、扣押、检视人民的一切通讯工
: : 具?当前的台湾法律或许确实赋予检察官这种权力,但我们必须问:这种可能无限扩张的
: : 权力,是否果真正当?它难道不会成为另外一种国家暴力吗?
: : https://www.facebook.com/dennis.wei.90/posts/818410921504606
: 为何不行
: 刑诉法130 131条不就赋予检察官 检事官 司法警察迳行搜索的权利
: 这法条不是因为你魏先生被捕后才修改的
: 是一直都在那里
: 都被捕召开侦查庭了
: 还在那边说检察官没权力
: 如果有疑问 大可以请义务律师告那位检察官妨害秘密罪
: 不用在那边国家暴力云云
以下纯就搜索扣押之法律面讨论。
原则上依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是以有票搜索为原则,无票搜索为例外,
所以如果单纯要对嫌疑人之手机内容进行搜索的话,是需要向法院声请核发搜索
票没错,回文者提到刑诉法第130条之附带搜索,主要是为了保护执法人员而设,
目的在排除嫌疑人身上可能有危险物品,故纵以此条附带搜索嫌疑人之随身物品
,例如手机,在确认非危险物品之后,理论上是无法以此条要求嫌疑人开启手机
供执法人员检视。
不过以本件情形,假设检察官认为手机内之通联讯息足以作为认定犯罪之证据,
似可引用同法第131条第2项为紧急搜索,即可检视手机内容,如认为可作为证据
,进而依同法第134条扣押之。
只是刑诉法虽赋予检察官为紧急搜索之权力,也规定了法院有事后审查的权力,
即检察官于紧急搜索后3日内陈报该管法院,由法院决定此紧急搜索是否应准许
,这边就是可以注意的部份,如果不幸被起诉,阅卷时发现检察官没做此项陈报
的动作,是可以向法院主张将手机通联讯息排除于证据之外。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