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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智权报 http://ppt.cc/IzJK
2.完整新闻标题/内文:
肉搜 VS 资讯控制 网络被遗忘权 争议多
唐鸿╱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今年5月中旬,欧盟法院一起针对隐私权的判决出炉,认定民众有在网络上“被
遗忘”的权利,判决google必需因应相关人的申请,移除搜寻资料中,关于申
请人认为过时或应被移除的网络资讯。虽然这项判决仅拘束欧盟境内,但欧盟
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制,是我国个资法修订的重要参考基础,因此“被遗忘权”(
right to be forgotten)引发的相关议题,例如在“公共资讯”中的“隐私”
与“知情权”应该怎么平衡,“显性资讯”与“隐性资讯”是否该一体适用,
都值得深入探讨。
“上网google”是现代蒐集资料的重要方式,由于google搜寻引擎算法的不
断精进,让资料只要一但曾经上网公开过,只要输入”接近” (甚至不需要太
精确)的关键字,就能从茫茫网海中找到该笔资料。资料就算已经在原始网页上
删除,因为google有一项“页库存盘”的机制,当网页连结失效时,仍能利用
此功能,读取在google服务器内的暂存盘,甚至安装“Google Cache Continue
Redux”这类浏览器扩充套件后,连页库存盘内的其它页面连结,都能顺利浏
览。
Google容纳这些资讯的数据库之庞大,让几乎所有资料在网络上“凡走过,几
乎都要留下”很久”的痕迹”,使“人肉搜索”成为网络显学…透过google即
能将某人的身分和详细个人资料查出,甚至这还不用太特殊的技巧与搜寻能力.
..终于有人受不了google这样“无远弗届、横跨时空”的“记忆”能力,将goo
gle告上法院!
这场诉讼起因是一名西班牙的律师,用google搜寻自己的名字” Mario Costej
a Gonzalez”,发现一篇1998年,即16年前的新闻报导,内容关于他当时拖欠
债务的情况,但他早已经将债务还清,很希望这个报导被世人”遗忘”,因此
在投诉google无效后,决定向欧盟法院控告google(与刊登的媒体)。
在今年5月中旬,欧盟法院判决出炉,刊登的媒体因为报导”当时的事实”,所
以不用负担责任,但Google为搜寻引擎,责任不同,法院认为非涉及公众利益
的资讯,相关人应该有“被遗忘权”,只要达到构成三要件“不必要、不相关
、已过时”,就可以要求搜寻引擎移除搜寻结果。
欧盟法院的判决仅能拘束欧盟地区,但观察Google在该地区开始受理依照个人
意愿删除含有被遗忘权三要件的搜寻结果的第一天,就涌入超过1万2千笔申请
,超过Google预期,显然是一股不可忽视的趋势。
在Google输入控告google的Mario Costeja Gonzalez大名,还是可以找到相关
资讯,因为“被遗忘权”仅拘束欧盟领地(屏蔽搜寻结果),其它地区仍搜寻的
到
欧盟法令为个资法订定与修订指标 “被遗忘权”将入我国法令?
欧盟法令是我国“个资法”立法的重要参考基础,去年欧盟“一般个人资料保
护规则修正草案”将“被遗忘权”纳入草案版本后,法务部在去年9月即函请外
交部表示,因为该草案内容尚有争议,请外交部代为蒐集欧盟修法进度,以掌
握欧盟关于个人资料保护法制之趋势,作为未来个资法修法的参考。
而在欧盟法院的判决结果出炉后,“被遗忘权”可谓已经实质对欧盟领域的个
人资料保护产生效力。美国也有类似的法律争议,但美国法院并未形成类似欧
盟法院的见解,而是赋予网络使用者在网络发表资讯后的”后悔权”(删除权)
,例如加州即立法,网络使用者拥有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移除自己在年
少时发表在网络上的不当言论或图片、照片的权利,被称为”橡皮擦法案”,
将在2015年生效。
在“被遗忘权”或类似的删除权都已经在欧美法制开始适用的法制趋势下,我
国个资法修订时,很有可能将“被遗忘权”的相关规定也入法,与国际法制趋
势接轨。
“被遗忘权”入法…良法美意却可能成掩护犯罪工具!?
“被遗忘权”的概念,如果全面纳入法制实行,学者认为应该特别考量下列几
项法益的平衡:
1、“被遗忘权”拘束的范围只有搜寻引擎?
欧洲法院的判决,只拘束google这家搜寻引擎巨擘,但恐怕已经引起寒蝉效应
,因为如果“被遗忘权”的法制概念真的成立,所有网络服务提供商都将涵盖
其中,可能引发“这根本是广泛箝制言论自由”的抗议。
例如著名的网络百科全书,维基(Wiki)的创始人,吉米‧威尔斯(Jimmy Wales
)就跳出来公开呼应这项抗议,他认为:“只要是合法手段获取的真实、非诽谤
的资讯,就没有任何人有可辩护的”权利”去审查别人说些什么。”他认为维
基百科也面临与google一样的法律问题:“(任何人)没有权利使用法律手段阻
止维基百科编辑者编写真实资讯,也没有权利使用法律手段阻止Google公布真
实资讯。”
除了道德上、法律上的探讨,在云端运算渐渐开始普及的线代网络环境,删除
一份资料的“被告”可能株连甚广,例如一份新闻被原始媒体发布后、搜寻引
擎、部落格、BBS、讨论区、社群媒体…等等媒介转载,在网络上复制数千份甚
至上万份都有可能,真的要完全清除,显然并不容易。
2、“被遗忘权”属于个人网络使用的私权利,如何平衡公共利益?
一般人均享有隐私,能决定何时、怎样、及将多少关于自己的资料向其他人传
达,但常与隐私权冲突的则是知情权(right to know),指公众享有获取其应该
知道的资讯的自由和权利,特别是涉及公众利益,或与国家及政府运作有关的
事情,更被称为公共资讯﹝Public Information﹞,公众应该可以自由索取与
检视,例如政策的重要公共纪录、公职人士的利益申报等,以确保公民享有知
情权;监察机关与媒体亦能由这些资讯,收集有力证据来监察政府运作。
知情权与个人私隐是经常出现冲突而需要平衡的概念。一般而言,隐私是与公
共利益无关的个人资料,故公共利益是判断资讯是否属于知情权范畴的重要指
标。但是,公共利益如何认定?基本上世界各国法制对于公共利益都没有明确
的定义,实际上也有困难。因此可能让有心人假公共利益之名行争议甚至私利
手段之实,例如苗栗大埔四户拆迁案,虽然县府声明以公共利益执行拆除行为
,但却被讥为“由少数人决定的公共利益”无法服众,即是显例。
因此,研究者虽可以搬出很多论证,大谈理论上的平衡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作法
,但实际执行,却很难划定一个”明确界线”的情况下,最轻微的后果,顶多
将法令束之高阁行同具文,浪费立法的社会成本…但如“被遗忘权”入法后,
被有心人操作,或假借隐私之名,行“实质审查”之实,删除对特定人不利的
网络迹证,都可能让良法美意,成为能被软土深掘的法律漏洞,那反而成为掩
护犯罪的工具了…
如果检视Google收到”删除请求”的内容分析,更可看出这样的”需求”的基
础非空穴来风,根据Google向媒体公布的资讯,分析其收到的最先4万1千多笔
请求,删除的原因如下表:
Google分析4万1千笔要求删除的资讯
删除原因
数量(约)
比例
涉及诈欺/诈骗
12700
31%
涉及暴力/犯罪被捕、定罪
8200
20%
涉及儿童色情被捕
4920
12%
涉及政府或警方的资讯
2050
5%
涉及名人的资讯
820
2%
其它
12300
30%
其中,涉及政府与警方、涉及名人的资讯数量虽不高,但仍不免让人怀疑有可
能是权势者希望公众“遗忘某些事情吧!”
3、“被遗忘权”只规范”显性资讯” 是否应扩张到”隐性资讯”?
个人在网络上发布(或被发布)的讯息、图片、文字、报导,都可以直观察觉,
属于“显性资讯”,但是在大数据(Big Data)的现代网络环境,所有人的上网
行为,都会透过Cookies等技术,在使用者事先授权或知晓但无异议,甚至知晓
但不了解的情况下,被记录下所有或部分的上网行为,例如浏览纪录、网购记
录、影音观赏记录、即时聊天内容/对像记录、网络游戏记录,甚至求职记录、
就医挂号记录等…
这些资讯经过特殊的算法分析后,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例如商业市场分析
,精准的广告投放,职业媒合等…但当网络使用者不再使用该网站的服务,例
如一个求职者透过人力网站找到工作后,或是不再使用某个社群网站后,是否
能引援“被遗忘权”的法理,要求该网站不但删除履历、文字、照片…等资讯
外(通常这些资讯也授权使用者自行删除,此处是指该网站的原始记录彻底清除
)更重要的是,删除该网站所收集到的所有隐性资讯…
但是,连隐性数据是否有被侦测与使用,当事人都难以察觉,真有人提出请求
,亦难确认有被落实执行,但这些资讯如果被恶意利用,甚至被破解,找到原
始资讯来源是谁,影响可能较显性资讯更大。故在我国个资法修定时,似也应
将隐性资讯如何保护,纳入立法考量之中。
3.新闻连结:
http://ppt.cc/IzJK
4.备注:
如果台湾的个资法也通过被遗忘权条款,可能诺富特就会跑去申请,希望
大家遗忘这次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