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moiselle (豆娘)》之铭言:
: 也就是,土地买了,政府说你是合法地主,经过30年,法院说:"喂!买卖不算,还给人家"
: 啊!人家已经收了我的买地钱,政府也跟我收了30的税...法院说:"管你的!有本事去告啊!"
: 然后桃园县长吴先生说好的"全力协助、专案小组"呢?
: 随着副市长 叶世文先生 烟消云散去!
: 官司持续进行中.........
人家 = 公同共有管理者
钱给了公同共有管理者
但是现在公同共有人说
管理人是无权处分 因为他没有取得公同共有人同意
在法律上没错
土地是不动产 所以当初公示外观(权状)上没注明?
所以买的人有错
政府让转移登记的公务员也有错
所以买的人应该跟政府求偿
不是期待这场官司会赢
不过公法上请求时效好像也过了
后来想一想
好像目前最有利的规定是时效取得规定
不知道还没被告的住户
快去申请时效取得地上权
这样还可以保住房子
这样可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