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今早的诺富特饭店事件,全面真军团队为大家带来最即时的法律分析,欢迎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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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消失的威权鬼魅、反复体验的戒严感受-针对诺富特饭店事件分析
2014年6月25日的早晨,当天朝特使张志军的前脚都还没踏上台湾的土地前,岛国的国
家机器早已迫不及待地启动,包括员警与饭店人员的一行人,破门冲入住宿旅客的客房中。
由网络上所呈现的现场影片可知,黑衣男子冲入房中后不停覆诵:“依照法律规范”等语,
但正如同马政府动辄跳针“依法行政”、“Z>B”鬼扯蛋,法治社会中并不是穿着制服或
吠比较大声就代表是正确的一方,以下笔者试图由法律观点分析这起事件,看看“依法律规
范”的正确作法应当为何。
一、胡说瞎扯的法律依据、凭空捏造的依法行为
根据立法委员尤美女女士脸书所载,其办公室向观光局确认后,对于房客登记的相关规
定为《观光业旅馆管理规则》,该规则第16条要求观光旅馆业应备置旅客资料活页登记表,
将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记,并送交给警方,这一段大家出去玩应该都有经验,住房前柜台会
请大家登记基本资料。此外同规则第23条也要求旅馆须将每天住宿旅客的资料,登记后以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给警方备查。笔者认为此规定有严重侵害人民隐私的疑虑存在,不
过因为与本文较无关系,就暂时搁置不谈,有兴趣了解立法缘由者,可上尤美女委员的脸书
页面看看。
与此次事件相关者是该规则第27条,旅馆业者若发现“携带枪械或其他违禁物品者”、
“施用毒品”、“有自杀迹象或死亡”、“旅馆内聚赌或深夜喧哗,妨害公众安宁者”、“
未携带身分证明文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住宿者”、“行为有公共危险之虞或其他犯罪嫌
疑者”,应立刻报请警察机关处理或进行必要的处理。请大家回想今天早晨的事件中,若依
照法律规范行事,究竟合乎哪一种情况呢?如果根本不存在这些情况时,“依法律规范”来
说,无论旅馆业者或警方,根本不可能进行任何必要的处理,当然也包括破门而入或要求离
开的举措。
如果真要硬凹,唯一可能成立的情况就只有“公共危险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比如说
造成了天朝特使不happy的危险、让马区长精神耗弱构成伤害罪),纵然如此,条文中也完
全没授权旅馆业者或警方可以“破门”或“驱离”。另外,虽然有“必要处置”的规定,但
处置程度应该要配合房客的行为强度,若房客只是待在房内拒绝开门,考量当时并非退房时
间,房客也没有任何造成危险或犯罪的行为,甚至敲门者不出示任何身分证明,种种迹象都
显示破门行为早已超越“必要”的程度,属于“过当且不必要的处置”。
最后必须注意到一件事情,此规则是对于“旅馆业者”的要求,而非对于“旅客”的要
求,所以依照本法规,也无法推论出旅客有登记的义务、登记者必须待在房间的义务、开门
理会无理要求的义务,实际上我们也不可能要求房间登记者必须无时无刻待在房间之中。因
此,虽然黑衣男子不停跳针“依法律规范”,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一条规范让他破门而入,这
种面不改色凭空唬烂的本事,应该去夜市卖药,而非在国门的旅馆工作,否则真是大材小用
阿。至于千辛万苦掰出两条规则的观光局,我们就为他们的辛勤工作鼓掌吧,说不定还是凹
哪个倒楣的替代役男去翻法规掰出来的呢。
二、临检、搜索皆难以成立合法有据的破门行为
对于破门而入的行为,网络上有相当多的讨论,不过相较于“搜索”,笔者认为由“临
检”行为开始讨论会更适当。大法官在535号解释中已认为临检会对人民权利产生侵害,所
以警方不得任意为之,必须合乎一定门槛与相关要件,才可以进行合法的临检行为,以“场
所的临检”来说,必须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的处所,如果
处所是私人居住空间时,应受和住宅相同的保障。此外,与本案较相关的临检规定,规定在
《观光旅馆及旅馆旅宿安宁维护办法》的第7条与第8条,此一办法认为警察人员需要有相当
理由“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才可以进行临检,且警察于临检前,应对值
班人员与受临检者出示证件并表明身分,且须告知实施临检的事由。除了这个维护办法外,
《警察职权行使法》中也都存在相同的规定。
从上面的大法官解释与相关规范可以知道,警察要进入旅馆房间临检并不是看他心情爽
快与否,而是要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如果我们由影片重新审视今天早晨的事件经过:首先
,警方并没有出示任何的身分证明,就介入且参与此事件;此外,该房间显然也不是“已发
生危害”的场所,就算接下来学生们可能会参与抗议的活动,一方面抗议活动并不是在该房
间中,另一方面抗议活动也未必成立“即将发生的危害”,笔者实在找不到成立合法临检的
可能。当法律上的要求都无法达成时,我们实在难以想像这个破门行动或要求房内旅客(而
且是有付钱且有权使用的房客)离开,到底是基于什么样的法治基础。
除了临检之外,刑事诉讼法上有一种比临检受到更严格限制的手段叫作“搜索”。因为
搜索比临检受到更大的限制,因此当临检都不可能合法成立的时候,搜索当然也不大可能成
立。不过,既然网络上对搜索讨论很多,笔者也简单说明一下搜索的部分。依照刑事诉讼法
128条的规定,警方执行搜索时须要出示搜索票,如果有刑事诉讼法131条“紧急搜索”的特
别规定时,警察因为情况急迫要“拘提”、“逮捕现行犯”,可以不拿搜索票就进房搜索。
今天的事件中,警方连张冥纸都没拿出来了,当然也不可能有搜索票,加上警方并不是为了
上面的紧急理由,当然不可能合法地破门进屋进行搜索。
三、意图卸责的警方论调
目前因为饭店与警方目前各说各话,还未能厘清要求开门未果后破门而入的是究竟是警
方或饭店人员(如媒体报导:“警方表示这是“饭店报案”,因为要求住客离开,住客不愿
退房所以由航警局派了一名男警,五名女警到场。将此定调为因“报案”而到场的纠纷。航
警局表示并非他们破门,是“饭店的人”自己破门”)对此,笔者认为不论是谁破门,都不
会影响破门行为违法且毫无法律根据的结果。
首先,如同本文前面所说,警方无论入屋临检或搜索都是欠缺合法依据的,执行上也有
明显的瑕疵。就算今天破门的换成旅馆人员,如果旅馆人员是受警方指挥进行这些行为,旅
馆人员的行为依然可以被视为警方所为,这都无法改变警方行为违法的事实。另外,如果警
方主张自己只是到场处理纠纷,对于旅馆人员没有法律依据的破门行为,在场的警方应该是
阻止违法或过当行为,而非任由纠纷进一步的扩大,在事情的处理上依然是责无旁贷。笔者
认为这一切责任,就等事情真相大白时,才能作更进一步的讨论,当然前提是不会被私下串
供或河蟹掉。
四、结语-循序渐进的预防性措施、变本加厉的国家暴力
六年前的秋天,当陈云林来台时,曾有一句口号:“戒严传统、全新感受”。如今,伴
随着张志军来台,当时的冲突场景、国家暴力又都回到我们的眼前,台湾岛上不停徘徊的威
权鬼魅,总会在这些时刻,具体地以国家机器的形式,将台湾历史上残害民主法治的悲剧,
一次次施加于不同世代的台湾人身上,今天我们又再一次品尝了戒严的滋味,而且这次的滋
味更加苦涩。
回顾2008年,当时的镇压与对自由的箝制,发生于陈云林抵台之后,但这一次则是在张
志军抵台前,就开始进行“预防性”的人权侵害。这都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政策方向,犹记
得数个月前,自由主义研究者江院长就表示要对社会运动者进行“预防性”羁押,台湾执政
者的手法已不再满足于事发后的压制,对于爱好秩序、厌恶人权的马政府来说,事前的预防
与控制是令他们感到更舒适的手段,也是让天朝特使感到友善与和平的最佳作法。为了这一
切,从今年春天开始,马政府与台湾警方也不停进行超越宪法、毁败法治的作为,诺福特饭
店发生的事件,只是这一连串悲剧中的一幕,对于仍信仰民主、自由与法治的部分台湾人来
说,这是迈向更黑暗的其中一步罢了。笔者撰文的当下,守护着民主的运动者仍被软禁于房
间之中,为了陈云林、张志军,我们已经被夺去太多得来不易的民主果实,当台湾失去主权
之日,我们将失去更多,也必须重头再追求这一切。
我们需要为房间中的战友祈祷、为台湾祈祷,然后不分立场地愤起对抗这一切,如果我们的
信仰是真正的民主与实质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