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是有把这件事搞清楚地不太多
不然就是记者断章取义 听到要罚嘘嘘东就高潮了 也不意外啦
高工局有公告了
http://ppt.cc/kyz9
“收费员以不参加媒合来抵制远通,若因此造成转置不成功,那刚好让远通公司找到不被
罚钱的好理由。即使被罚钱,远通公司还是要负转置的责任;所以收费员仍然不可能且依
法也没办法由政府来安置。”
从上述这段文字可以看得出来
国家在法规上并无安置义务,以行政契约型态交予远通
收费员自救会的诉求是希望国家直接安置,希望能够比照航空城的待遇由政府安置。但航
空城民营化以后,原本的基础业务仍然存在,只是薪津标准转换,并且全额由民营公司负
担。
这和高工局实施继承收费并且全面电子化、裁撤收费站的情形不同,原本人工收费的业务
不复存在。所以政府才会以约聘人员的法律关系定位,毕竟约聘人员对于政府之间的关系
就像是“计划性”、“季节性”的专案,从95年开始也不断在招考简章上强调,因应电子
化收费,收费员会有被裁撤的可能。
也就是,有些人是在“明知工作状况不稳定”的前提下去报考,自我承担风险应该算合理
吧。又或者是说,95年前已经成为收费员的,是“提前明白工作状况不稳定”的情形,这
种情形在一般公司行号应该很常见吧?有先告知你生产线会移到国外,让你有提早准备的
机会?
倘若行政契约交由远通安置,发生不可归责远通事由,罚款于法无据
在契约之中履行义务,讨论到惩罚性违约金时,都有一个条件叫“可归责事由”。意思就
是,必须是远通自己出包(因为故意或过失导致安置未达标准)才能对远通开罚。假设收费
员要借由国家直接安置的方式来让远通被罚钱,这其实就不能算是远通的可归责事由吧?
因为收费员的不配合、抵制,都会导致远通可以大剌剌的说:“他们不配合安置,人不愿
意来,这不能苛责我”。
这时候就会进入下一个问题,提供的职缺是不是差劲到让人不想做。
这则新闻(http://newtalk.tw/news/2014/06/10/48157.html)是这样写的:
“远通电收表示,为协助收费员尽快找到新工作,除于5月9日举办转职媒合会,提供295
个没有学经历限制的职缺,经本月开放国道服务区厂商再开出49个职缺,再累计10位收费
员找到新工作。远通承诺,收费员薪资自转职日起5年内,其年薪不会低于转职前一年之
年薪,因此转职后5年内,其新职的薪资和任职收费员时的薪资差异,每月差额将由远通
电收补足至约34K到39K。”
也就是说,不论职缺表上的基本薪资如何,远通都会补足34K~39K。从这个面向上来看,
收费员到新的职场是有适应期,但是薪水至少没有亏待,不能谴责远通恶意逼退吧?
如果远通没有恶意逼退,那收费员自己的抵制,也还真的罚不到远通呀...
完全在浪费力气,要是这几个月已经去工作的话 都不知道已经赚了万把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