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张瑜凤不适任庭长? 地院院长:我也不解

楼主: HermesKing (Hermes)   2014-06-20 12:22:10
关于你推文的问题我有在原文补充了,不过既然你回文了,怕你没看到回一篇送你。
※ 引述《rocfrank (roc_frank™)》之铭言:
: 我再说一次 : 现在不是戒严时期 任何人都可以对法院的判决做出质疑遗
: 也包括充满正直与善良我在内
: 我再说一次 :
: → rocfrank:法官耶 不就好棒! 只能自己乱审乱判 就不能接受他人公审? 06/20 10:39
: → rocfrank:张瑜凤法官大人 妳现在知道被妳乱审乱判的人心中的苦闷了 06/20 10:40
: 这不只是我个人的观感而已 至少有七个人跟我持同样看法的
: 妳要申请羁押我 请先把那七位有名有幸比较好找的先带走吧!
先回这句,谁要申请羁押你啊,不要扎稻草人乱打好吗?
: 我再说一次 :
: 人民团体法 缩网址:http://ppt.cc/jzIg
: 第 49 条
: 政治团体应依据民主原则组织与运作,其选任职员之职称、名额、任期、
: 选任、解任、会议及经费等事项,于其章程中另定之。
→ rocfrank:请自行参考 人团法第 49 条 这是kmt的内规并无违法 06/20 11:29
→ rocfrank:并非适用于人团法第 22 条 06/20 11:31
何必呢? ( ′-`)y-~
体贴懒得看下面完整的论述朋友,将简短翻译写在前面:
一、攸关社(党)员权利除名与否,系属于法定应经由总会决议之事项。
二、若章程相关规定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时,不得以社团自治或政党自治为
  由,仅适用章程规定,无视既定法制。
三、小结:
  原则上自然是以各个人民团体的内部规定为准,但当涉及社(党)员
  权利除名此种法定应经由总会决议的事项时,应当以法律为界线。
  也就是说,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内部规定无疑义当优先于法律适用,
  但若是内部规定违背法律,那不好意思,请以法律为准。
=================================
  若社团章程规定将开除社员事项交由其内部组织例如董事会或理监事会
  决议行之时,其效力为何?
  依据民法第49条规定,社团与社员关系须以不违反同法第50条至第58条
  规定为限,始得以章程限制之。
  同法第50条第2 项第4 款规定开除社员须有正当理由并经社团最高机关
  之总会决议为之。
  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1031号判决认为:
  “则上诉人章程第10条关于开除社员得不经最高权力机关之会员代表
   大会决议,可由理事会全权代行之规定,自属违背法令,而其理监
   事联席会议据以决议开除被上诉人会员资格,即属无效。    ”
  足见攸关社员权利之除名与否,乃属法令所定应经由总会决议之事项,
  况社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而致危害团体情节重大
  者,始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除名,亦为人团法第14条明定。
  是以,民法及人团法均不允许社团轻率地以章程将此重大事项交由内部
  机关决议行之,复人团法第27条第2 款亦规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之决议,若有涉及到“会员之除名”事项时,需践行较高表决权数(过
  半数出席、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件被告政党抗辩有关党员除名事项,应仅适用其党章之规定,而排除
  民法及人团法之规定,显无理由。
  尤其若章程相关规定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时,更不得以社团自治或政党自
  治为由,迳自仅适用章程规定,而无视于既定法制,其抗辩已无所据。
  而依实务见解,亦认为人民团体如未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即将会
  员除名,不仅违反人团法第14条、第27条第2 款规定,更系悖于民法第
  50条第2项第4 款之意旨。
==
※ 引述《rocfrank (roc_frank™)》之铭言:
: 大纪元 http://www.epochtimes.com/b5/14/2/7/n4077639.htm
: 台联第8届全国不分区立委许忠信、黄文玲1日起辞职,立法院已注销名籍,并于5日
: 函知中选会
: 中选会表示,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不分区立委就职后因辞职出缺时,缺额除
: 以书面声明放弃递补者,由政党登记的候选人名单按顺位依序递补。
:
作者: antilibra   2014-06-20 12:26:00
XXDDD 最后一句! ; 怪了 是真的请到猴子吗 没有除
作者: boogieman (Let the Right One In)   2014-06-20 12:26:00
法兰客重点都去掉不贴 太可恶了
作者: ewayne (ec)   2014-06-20 12:26:00
1F,那你应该去跟马英九讲,他可以撤换不分区立委
作者: sediments (禽兽)   2014-06-20 12:30:00
你看你打那么多他哪有在管你打什么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4-06-20 12:31:00
现在就不是在打解任立委官司 为什么有人在跳针解任
作者: darkdog0430 (..)   2014-06-20 12:32:00
专业.
作者: ewayne (ec)   2014-06-20 12:33:00
唉...公职人员选罢法规定,不分区立委要丧失党籍才会丧失立委身份,拜托请看清楚人家在打什么好吗还在那边扯解任,你是以为国民党是第一天出来混得阿?能用
作者: darkdog0430 (..)   2014-06-20 12:34:00
不分区立委不是领政党的薪水,就算是领政党薪水的都不
作者: ewayne (ec)   2014-06-20 12:34:00
这招他们不会用吗?还是你以为国民党的律师团都是西瓜?
作者: darkdog0430 (..)   2014-06-20 12:35:00
能阻碍员工申诉了,自己搓汤圆搓不好被告,能怪谁呢?
作者: antilibra   2014-06-20 12:35:00
XXXDDDDDDD 我快不行了 还好我没有认真下去 完全是
作者: lrh18 (鸟鸟安打王)   2014-06-20 12:36:00
许跟黄是自己辞职 这跟王金平又不是同一个状况 = =
作者: darkdog0430 (..)   2014-06-20 12:36:00
许黄是自己辞的,他们也没往上告阿.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6-20 12:36:00
KMT法庭诉讼策略关我屁事 只真对原po挑我回文自清而已
作者: antilibra   2014-06-20 12:37:00
沾到一点边啾乱打一通 拿台联辞职的打国民党可决定不分区 天才阿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6-20 12:37:00
原po不发文要敌"鲁"讨取 我又何必跟他一般见识呢?
作者: darkdog0430 (..)   2014-06-20 12:38:00
私下能桥到自己辞也不提告,这才是法官没法管的部分XDD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6-20 12:38:00
不说了 争辨下去也无解的 那是kmt跟老王的事
作者: lrh18 (鸟鸟安打王)   2014-06-20 12:39:00
如果能够直接解任 KMT还打个屁官司...
作者: GilGalad (狂想は亡国の调べ)   2014-06-20 12:39:00
政黑来的都这样吗.... 秀下限之后又自己搭阶梯下落跑
作者: DDY (￾ ￾  ￾ ￾N )   2014-06-20 12:40:00
49条中的职员是人民团体中的职员,又不是国家公法人的职员
作者: lrh18 (鸟鸟安打王)   2014-06-20 12:40:00
跑个行政程序就可以让王滚了 还花钱请律师作啥 钱太多吗?
作者: DDY (￾ ￾  ￾ ￾N )   2014-06-20 12:41:00
人民团体可以左右国家人事的,大概只有共产党吧
作者: ewayne (ec)   2014-06-20 12:42:00
辞职是立委本人的事情,跟政党没有关系
作者: newstarisme (Say it's forever)   2014-06-20 12:42:00
一执跳针许忠信 黄文玲 不同的案例你一直跳针这不正面
作者: syk1104 (ONENO)   2014-06-20 12:42:00
靠~KMT还不快来招收强力洗脑过的党工阿
作者: newstarisme (Say it's forever)   2014-06-20 12:43:00
回答 为啥你说法官乱判王金平胜诉的原因在哪???????我想 知 倒 阿 ROCK兄~我等你的解是喔更正 是rocfrank兄~我等你的解是喔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6-20 12:45:00
@newstarisme 有兴趣讨论足球吗? 时间会证明我说的是对的而newstarisme兄有自信能应诺我 时间会证明你是对的吗?
作者: ewayne (ec)   2014-06-20 12:47:00
时间会证明你哪里对阿?还在那边扯什么鬼东西阿
作者: lrh18 (鸟鸟安打王)   2014-06-20 12:47:00
我很好奇吼 如果可以直接解任不是比较省时? 为什么要花时间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6-20 12:47:00
二审出来就知道谁对谁错了 =_=
作者: lrh18 (鸟鸟安打王)   2014-06-20 12:48:00
请律师打官司 时间? KMT时间很多是吧?
作者: jonahlin (猫步)   2014-06-20 12:48:00
打了左脸还嫌不够爽似的 非得把右脸奉上XD
作者: ewayne (ec)   2014-06-20 12:48:00
真以为国民党第一天出来混阿?
作者: antilibra   2014-06-20 12:49:00
XXXXDDDDDD 二审出来当然知道在台湾谁是对的了阿张瑜凤庭长表示:
作者: versace (smoking frog)   2014-06-20 12:50:00
跟一个不懂法律的家伙又讲法律真是累人
作者: newstarisme (Say it's forever)   2014-06-20 12:51:00
高等法院通常见解都比较"另类" 原因很多,而且之前法官集体贪渎很多也是高等法院的法官,至于你说时间会
作者: lrh18 (鸟鸟安打王)   2014-06-20 12:52:00
先不讲对错 如果能够简单程序就砍掉王 做啥打官司?
作者: newstarisme (Say it's forever)   2014-06-20 12:52:00
证明你是对的,高等法院就算判王金平败诉也不代表你是
作者: ewayne (ec)   2014-06-20 12:53:00
就有人以为他比国民党还懂国民党的内规阿XD
作者: newstarisme (Say it's forever)   2014-06-20 12:53:00
对的,具我所知很多高等法院的法官都是XXX
作者: DDY (￾ ￾  ￾ ￾N )   2014-06-20 12:54:00
一直跳49条的解任,那怎么看都是规范人民团体的职员,例如金平
作者: ewayne (ec)   2014-06-20 12:55:00
用内规就能解决的事情,还需要一个网友来说嘴? 就是内规没办法解决才会上法院阿XD
作者: DDY (￾ ￾  ￾ ￾N )   2014-06-20 12:57:00
是某某党的秘书,依照49条某某党可以另订章程规范,
作者: ewayne (ec)   2014-06-20 12:58:00
一直扯解任,真的是没有法律知识。难道国民党解除马英九的政党委任,马英九就会丧失总统身份吗?
作者: DDY (￾ ￾  ￾ ￾N )   2014-06-20 12:59:00
解任了也只是金平失去了某某党的秘书职位,跟会员资格没关系
作者: Rayio (Ray)   2014-06-20 13:22:00
推用心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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