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书骂人“疯的可以” 法官判无罪
【苹果日报】孙英哲╱彰化报导 2014年06月15日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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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县一名女子不满丈夫的前妻打电话骚扰,去年1月间在脸书留言指对方“疯的可以”
、“疯模样”及“去找适合自己的疯人院”等语,因此被告公然侮辱罪。彰化地院法官认
为被告脸书留言只是抒发情绪,无公然侮辱的犯意,留言仅凸显被告口德不佳,未减损或
贬抑原告的人格,故判决被告无罪。
但法官为避免判决引发骂人无罪的效应,还特别在判决书最后“附带一提”强调,虽判决
被告无罪,但并非赞同或鼓励以不文雅的文字或言语骂人,判决要凸显的是,某人不会因
为被骂疯子、神经病等,就变成那样“不名誉”的人,也就是被骂的人不会因此名誉受损
,反倒是行为人会被认为口德不佳,进而造成自身外部评价减损。而道德与法律不同,不
礼貌不等于侵害名誉,不道德的行为并非法律处罚的对象。
判决指出,被告杨姓女子因不满丈夫的陈姓前妻打电话骚扰,遂于去年1月28日在自己的
脸书动态消息留言:“她…欧巴桑…真的疯的可以……也不照照镜子自己的疯模样…,你
应该先找适合自己的疯人院”。陈女辗转得知上述留言,认为杨女在脸书公开讯息中骂她
,愤而对杨女提出公然侮辱罪告诉;检方起诉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被告杨女庭讯指出,她会写这样的留言只是为抒发情绪,没有要贬损原告。法官审理时先
就被告脸书留言中的“疯”、“疯人院”等字词,查询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及古文
小说红楼梦等书籍,虽认定上述字词不文雅,足使人在精神上及心理上感到难堪,但同时
也认为《刑法》公然侮辱罪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有公然侮辱犯意为要件,且言论是否构成侮
辱,也需视行为人言论时的心态、客观情状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官指出,被告杨女因为心中感到不满而在压力下于脸书透过文字发泄,是一时情绪激动
所为,很难认定有公然侮辱的主观犯意,且原告并不会因为被告在脸书留言疯模样等语,
而贬低其外部社会评价,原告虽认为自己主观情感因这些留言而受伤,但实际上社会通念
顶多只会认为杨女是口德不佳之人,在被告无主观犯意,且这些文字也不会减损原告名誉
下,判决被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