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中华民国的刑法怎么办?
刑法
第 1 条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
分,亦同。
第 3 条
本法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者,适用之。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
船舰或航空器内犯罪者,以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论。
第 二 章 外患罪
第 103 条
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于中华民国开战端者,处死
刑或无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60 条
意图侮辱中华民国,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中华民国之国徽、国旗者,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侮辱创立中华民国之孙先生,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其遗像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