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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陆军连长林毅夫35年前叛逃案,监委叶耀鹏与李复甸完成调查报告指出,金防部既然认
定林毅夫自1979年起失踪,并依照当时任职规则陆续对其办理停职及免职,却未办理停役
,也未撤职;竟然迟至2002年,也就是叛逃后23年才发布通缉,并在当年对林毅夫撤职停
役,不仅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使得林长期具有军人身分,因而负担较重的法律义务与刑事
责任,承受法律上不利益,对其人权保障不周,国防部、陆军总司令布与金防部都有违失
,要求行政院转饬所属检讨。
1979年,林毅夫叛逃到中国,2002年5月,林毅夫因父丧有意返台,当时国防部军高检受
理台北县议员金介寿告发,以林涉犯《陆海空军刑法》第24条第1项“投敌”罪,行为仍
在继续中,因此在2002年11月15日发布通缉,追诉权时效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监委调查指出,林毅夫在1979年潜赴大陆后,国防部都没有指导所属情报机关积极蒐集林
毅夫到大陆从事的活动与历年职务情资,等到军高检在2010年函查后,才由军情局透过公
开管道取得林毅夫的相关资讯,且仅能初步了解1987年以后的任职简历,之前林毅夫有无
任职中共党政军与活动情资,都付之阙如。
此外,监委也指出,国防部与法务部都以林毅夫所涉投敌罪为“继续犯”,投敌行为尚未
终了,追诉权时效尚未起算,所以持续对林毅夫发布通缉迄今,严重侵害人民宪法上的人
身自由与居住迁徙自由。(吴家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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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40611/414253/
4.备注:帮解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