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告得成有点难
首先 要证明原原po所说的boyo=XXX(boyo本人名字)
要不然 下一步法律程序也走不下去
别以为知道法条
就很厉害惹
很多人都以为告得下去
是因为很多人在接到传票时
就腿软惹
像见到台科大学生证一样 主动认输
※ 引述《rescueme (影子政府发言人)》之铭言:
: ※ 引述《cayman2009 (鳄鱼)》之铭言:
: 现在只要BOYO心生畏惧,
: 客观构成要件就该当了,
: 只要检察官能够以客观行为(例如病畜板的文章什么的)证明原PO的主观犯意,
: 刑法第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罪就get了!
: 拜托BOYO到时候警询笔录或侦查庭一定要说您很害怕!
: 对了,这条是非告诉乃论之罪,俗称公诉罪,检察官只要知悉犯罪就要主动侦办,
: 有没有人要告发啊?
作者:
tetani (喵喵)
2014-06-10 21:22:00boyo很多人认识 算公众人物了
作者:
jimmmy (心不透彻)
2014-06-10 21:22:00废文 无误
作者: ocean5566 (煙大屌熟男) 2014-06-10 21:22:00
哀 我连嘘也懒的嘘了 你觉得是就是吧 ㄏㄏ
作者:
XDDXDD (哈哈哈哈哈哈哈)
2014-06-10 21:24:00我只看过电影 Kill Bill追杀比尔
作者:
apa9394 (委员长老虎)
2014-06-10 21:24:00真的告 才是真民主之战 闪躲不是好的做法你不跟26认真 他就来撒野
在场各位 有谁不知道boyo?更别说都有他的照片在网络上
作者: tantu (虾客两妖) 2014-06-10 21:26:00
1. boyo先到警察局报案, 警察转到刑警大队资讯室开始侦办
作者: tantu (虾客两妖) 2014-06-10 21:27:00
2. 警局发出一张通知书, 和ptt要这个id的所有上站记录ip3. 看ip,再去向isp要资料, 结果, isp在国外 XD4. 就算要到资料, 通知书寄过去, 人家不想从外国来做笔录5. 到这边就差不多end了
作者:
Atwo (A兔)
2014-06-10 21:28:00这个不知道几年前就有人辩论过了 事实上ID的确可以当过人格看只要这个ID上站多次发过多篇文章 都可以ID和现实生活中的人画上连结 boyo这个ID代表的是谁 当然自不待言
作者:
GoodElephant (ç¿Šä»Šå¯¶å¯¶ï¼Œèªªä½ å¥½ã€‚)
2014-06-10 21:34:00不能告那那么多颂棍
作者:
tommy421 (tommy421)
2014-06-10 21:38:00你不知道有网络人格权吗 拉先万!! 一万个影分身啦
作者:
tom0407 (eason)
2014-06-10 21:39:00LOL也是很多人对ID嘴砲阿 啊怎么还是被告
反正拿426没辄,怎样也告不到海外那边,更何况是在国外的外国人
作者:
chx64 (雪人)
2014-06-10 21:44:00来来来~给力哥我来 给力哥你马英九! 没有啦~开玩笑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