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我习惯当坏人 既然有这么多正义之士帮受害人说话 就交给你们了
其实我一开始就没考虑本件要用 民法第654条的旅客运送契约的规定是因为
搭乘捷运的法律问题,民法是属于普通法,但有关捷运运送的相关规定有特别法
的规定其实应该优先依据大众运输法 及 旅客须知 的相关规定处理
即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第46条
大众捷运系统营运机构,因行车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伤害,或财物毁
损丧失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事故之发生,非因大众捷运系统营运机构之过失者,对于非旅客之被
害人死亡或伤害,仍应酌给卹金或医疗补助费。但事故之发生系出于被害
人之故意行为者,不予给付。
前项卹金及医疗补助费发给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另外我有一个也是一样是高等法院的判决 给你参考一下
102年上易字第752号
另外我查了几个有关捷运旅客伤害的几个判决都是用大众捷运法而非用旅客运送契约
当然 我尊重其他人 想要用民法第654条来主张被害人权利的
到法院当然不见得会采我的见解,但我习惯当坏人 科科 so 要嘘就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