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ann (古美门上身)》之铭言:
: 事实上这个案子,如果去法院诉讼 北捷应该是完全一毛都不用赔
: 除非被害人家属可以举证
: 1.北捷事发前明知郑捷携带刀械,站务人员却不注意携带危险物品之人的行为。
: 2.北捷延误死伤者之救护时间,导致被害人之死亡结果。
: 扣掉上述两项因素以外,请问北捷在法律上有什么责任?
: 什么叫做 问题是在你们的车上出事,你们也会有责任啊!
: 那如果有一个人被别人杀死刚好是在你家骑楼发生,你也应该负责任赔偿吗?
: 今天还不就是冲著北捷有钱,就希望北捷可以多给一点钱给死者家属。
: 以我过去曾在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待过,事实上北捷这件责任险理赔根本一毛都不应该赔
: 为什么保险公司会理赔,还不是看在北捷是他们大客户的面子上才优赔的。
: 本件是大众捷运系统旅客运送责任保险,法律有规定他的保险条款
: "大众捷运系统旅客运送责任保险条款标准"
: 第1条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可抗力而发生行车事故及其他事
: 故,致旅客死亡或身体受伤或财物毁损灭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
: 人对受害人或请求权人负赔偿之责。
: 第7条第二款
: 二、“行车事故”指被保险人所有、使用、管理专用动力车辆行驶于专用
: 路线,致有人受伤、死亡或财物损坏之事故。至“其他事故”则指因
: 火灾、水灾、挤压等事故所造成之死伤财损而言。
: 可见郑捷在捷运上杀人发生之事故,本来就不属于该保险的承保事故之范围
: 其实保险公司这四百万本来根本就没理由要赔的,而不就舆论压力才会有的结果。
: 还有,北捷另外给的慰助金160万,我有一个表哥在北捷公司当站长,他说依照
: 他们公司给予乘客慰助金的规定,就是最高160万。
: 本来不应赔的保险金400万也给了,北捷也给最高160万的慰助金了,
: 还要北捷给被害人什么呢?
: 其实北捷在法律上没有赔偿责任,它给被害人家属的其实全部只能叫做慰问或补偿,
: 根本也没赔偿的问题,台湾人有个很差劲的问题,就是爱用人死为大来吵赔钱的问题,
: 完全不讨论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跟应赔偿的计算问题。
: 你可以说这个北捷的人很没同理心,以我小时候干理赔的经验,确实不会像他这么白目
: ,但有时候被害人家属也真的很无理取闹,只能说要很有耐心的跟对方解释跟厘清
: 相关法律问题,或是帮对方想是否有无其他可以申请补助或补偿的管道,例如犯罪
: 被害人补偿基金or其他社会救助或保险补偿。
: 我以前有个案子,我去按照法律算就算他去法院最高他也只能拿190万,他却跟我
: 开价1500万,最后也是花了很长一段时间,说服家属也跟公司拜托才签了250万的赔偿。
: 所以我后来就不想干理赔了XD 还是在法院明刀明枪来打官司解决问题比较干脆。
100年度保险上字第3号
事实:
统顺公司之受雇人温莲财驾驶该公司所有之系争大客车,于民 国98年4月24日下午1时许,行经台北市松高路附近,因上诉人 之受雇人有未依规定封锁施工现场路口及起重机吊臂过重等人 为疏失,致上诉人所有之起重机吊臂失重掉落系争大客车上, 造成系争大客车车体毁损及车内乘客李福庆等3人死亡
判决理由(节录):
按旅客运送人对于旅客因运送所受之伤害及运送之迟到应负责 任,但因旅客之过失,或其伤害系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 限,民法第654 条第1 项定有明文。故运送人除能证明旅客所 受伤害系因旅客之过失或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不问运送人有 无过失均应负赔偿责任。
又所谓不可抗力系指非常事变之不可 抗力而言,发生交通事故致旅客伤亡,应属通常事变,并非不 可抗力,纵运送人无过失,运送人仍应负责。
再民法第654 条 第1 项所谓“伤害”,并不限于“身体伤害”,解释上包括“ 死亡”在内。查系争事故系因上诉人之受雇人未依规定封锁施 工现场路口及起重机吊臂过重等人为疏失,导致被保险人统顺 公司之受雇人温莲财所驾驶系争大客车,行经该处道路,遭上 诉人之起重机吊臂砸毁,造成系争大客车内乘客李福庆等3人 死亡,系争事故系因可归责于上诉人之事由而发生,上诉人应 负损害赔偿责任,业如前述,则系争故发生之原因并非因不可 抗力或旅客之过失所致,揆诸前揭说明,被上诉人纵无过失, 亦应依民法第654 条第1 项规定,对李庆福等3 人之继承人负
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