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盘学生的一点看法,其实这么重的刑责是有理由的,因为药事法第 22 条
本法所称禁药,系指药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明令公告禁止制造、调剂、输入、输出、贩卖或
陈列之毒害药品。
二、未经核准擅自输入之药品。但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药
品进口者,不在此限
前项第二款自用药品之限量,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公告之
再来看罚则:
药事法第 79 条 查获之伪药或禁药,没入销毁之
药事法第 82 条 制造或输入伪药或禁药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
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乡民觉得罚太重吗?如果对制造、调剂、输入、输出、贩卖或陈列之公告禁止的毒害药
品或者是卖伪药害人的人如果毫无刑责,或是轻的跟鬼一样,就不具有喝止力了。
至于为什么维他命要跟这种禁药算成同一类,我只能说定法规的那会想到要罚死带
大量维他命回来卖的人,他们只知道没有经过申请进口的药品要限制而已。
小妹键盘建议买食品等级的维他命是一解(规避掉药事法),不然还是乖乖尊照法
规限制,带限量的回来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