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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女儿分不清 兽父淫幼女判3年
2014年06月03日16:54
彰化县一名年约40岁的男子,6年前酒后意图性侵年仅8岁的女儿,虽遭其妻撞见拦阻,但
其犯行因妻子隐忍而未曝光,直到去年与妻子感情失和,他才遭妻子携女儿报警提告。该
男庭讯时虽坦承有性交企图,但否认有强制性交犯行,并辩称自己是因酒醉想性交,才错
将女儿误认为妻子。全案彰化地院今天审结,法官依对未满14岁女子犯强制性交罪未遂罪
,判决被告男子3年8月徒刑。
这起男子性侵女儿的案件发生在2008年7月间,案发当晚9时许,被告男子酒后闯入其就读
小学二年级的小女儿房间,先脱光全身衣物,他再脱去女儿裤子,并以生殖器碰触女儿的
下体。当时该男的妻子与大女儿在客厅看电视,听到房间有异声传出,随即入内查看,赫
然发现被告全裸压在下半身裸露的女儿身上。被告当时在其妻阻止下,停止犯行,其小女
儿则是不断哭泣。
被告妻子虽在案发隔天就带着小女儿到妇产科验伤,但却将全案隐忍下来,并未对被告提
告,直到去年被告因与妻子感情失和,其妻才带着女儿到辖区警局报案,并提告。被告庭
讯时表示,他因喝醉酒,才误把女儿当成是妻子而压在上面,直到被妻子打醒后,才知压
在身体下的是女儿。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男子于行为时还知道脱去自己及女儿的衣裤,并以生殖器接触女儿的
下体,企图性交,显见男子当时意识尚清醒,此外,其女儿当时年仅8岁,身体构造及心
智状况均与成年女子差异甚大,误认的说词与常情不符,无法认定被告于犯案时已属酒醉
致影响其辨识行为违法的能力。
法官另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书认为,被害少女的外阴部仅呈现红色变化等状况,研判被告男
子的生殖器虽有接触女儿的下体,但应无进入的行为,应仅止于未遂阶段。法官判决指出
,被告男子酒后性欲高涨,竟意图染指年幼亲女,造成其女儿一生无法抹灭的心理创伤,
危害非轻,判处被告3年8月徒刑。 (孙英哲╱彰化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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