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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头壳newtalk2014.06.05 翁嫆琄/台北报导
国道电子收费系统上路半年,仍有不少收费员对于政府的安置态度、资遗费给予等处理有
所不满。国道收费员自救会向交通部提出资遣费应反映累计年资,也希望政府能设专案安
置收费员,但交通部高公局今(5)日直言,这些诉求“不可行”,因为双方的契约终止后
,“法律上高速公路局并无安置国道收费员之义务”。
2013年10月,高公局与10名劳方代表进行协商,不论年资长短,一律发放7个月薪资的“
慰助金”或是“资遣费”,但多数收费员对此不满,认为齐头式的资遣费对资深的收费员
十分不公平,交通部应以优于最低标准给付资遣费;另外,交通部也应以专案安置收费员
。
针对收费员自救会的要求,高公局表示,经过5月7日及5月30日两次邀集相关机关、专家
学者及法界人士开会研讨,以及高公局内部的评估,都认为这些要求无论从法律面、政府
组织面、经济面、技术面、社会面来看,都没有可行性。
高公局指出,国道收费已由人工全部改采电子方式,高公局于去年底依劳基法第11条第4
款“业务变更”事由,终止与收费员的契约关系,因此双方间契约关系已终止,法律上高
公局并无安置国道收费员的义务。虽然收费员主张应由交通部所属各单位,甚或是政府其
他部门安置,但劳基法第11条第4款所规定的安置义务人是“雇主”,高公局并无安置义
务,而且政府机关有人事编制、法令及预算等问题,与一般私人企业不同,非依法不得任
意任用或雇用私人,故专案安置在客观及法令上尚无可行性。
高公局表示,国道改为ETC计程电子收费后,人工收费已非政府业务,交通部目前亦无其
他大型专案性业务得以增加足够且适当的职缺,专案安置收费员在政府机关不可行。
对于收费员要求以年资核发资遣费,高公局说,这对政府机关而言是开先例,除涉及通案
援引比照问题,非属交通部权责得以迳自决定外,也没有支应相关预算经费的依据,因此
不可行。
高公局强调,基于高公局与远通公司之契约订有该公司安置收费员的约定,高公局应监督
远通公司完成依约转置工作,且今年4月28日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也决议,高公局应善尽督
导责任,要求远通公司完成收费员转置工作。高公局将依契约要求远通公司转置收费员,
并持续关怀所有已转职及未转职之收费员。
3.新闻连结:
http://newtalk.tw/news/2014/06/05/47981.html
4.备注
用膝盖想也知道不可能国家安置
这不是有没有同情心的问题
但这个社会就是自己的工作自己找
远通提供的工作机会不喜欢就己找别的阿
大家不是都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