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公民组合遭刁难 林峯正呛:打官司翻案

楼主: Tyeng7582963 (古典妹)   2014-06-04 17:53:43
新头壳
公民组合遭刁难 林峯正呛:打官司翻案
新头壳newtalk2014.06.04 林朝亿/台北报导
由前民进党主席林义雄、律师林峯正、农阵理事长徐世荣与林世煜等人发起的“公民组合
”团体,向内政部申请登记,却2度遭内政部刁难,要求公民组合冠上“中华民国”或“
台湾”,后面再加上“会”或“社”。对此,公民组合发起人林峯正今(4)日说,人团
法没有如此规定,内政部管太多;他要求内政部直接驳回,他们将提请行政诉讼反击。
公民组合在脸书上公布内政部2次回文,都是要求公民组合冠名并加“社”、“会”等,
公民组合说,人民团体法有哪一条规定一定要加上这些字眼呢?
林峯正说,集会结社是人民的权利,申请登记则是依人团法进行,只要他们的名称不是有
违善良风俗,为什么不可以登记为“公民组合”?内政部越权了。他们将持续向内政部申
请,不会更改名称。
林峯正指出,释字479号解释文就曾解释内政部这个作法违宪,如果内政部还要刁难,请
直接驳回,他们会直接提出行政诉讼反击。
大法官会议479号解释文指出,人民团体法第5条规定人民团体以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而
第12条仅列人民团体名称、组织区域为章程应分别记载之事项,对于人民团体名称究应如
何订定则未有规定。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执行法律,虽得订定命令对法律为必要之补充,惟
其仅能就执行母法之细节性、技术性事项加以规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经本院解释
释示在案。内政部订定之“社会团体许可立案作业规定”第4点关于人民团体应冠以所属
行政区域名称之规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宪法应享之结社自由,应即失其效力。
http://ppt.cc/yveb
备注:是住海边的喔?!管这么多?
作者: FFFFFFFF (转寄不要按太多F)   2014-06-04 17:56:00
就是不让你申请
作者: cwjing (cwjing)   2014-06-04 17:57:00
该管的不管 不该管的偏要囉哩叭唆
作者: Heiken (heiken)   2014-06-04 17:57:00
画区域就是因为KMT 桩脚要定位阿
作者: jungjungjung (jung)   2014-06-04 17:57:00
那个律师和那个酒驾司改会前执行长是同一个人?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407/188954.htm
作者: phoenixhong (凤凰红)   2014-06-04 18:00:00
先呼吁酒驾刑期加重,林大律师觉得如何?
作者: acont (徜徉希腊海 ￾︠￾NI
该管不管 不该管的管到住海边
作者: DRIariel (荷恬甜)   2014-06-04 18:04:00
共产党都可以申请..
作者: cashliu (QQ)   2014-06-04 18:14:00
违宪~叭
作者: neowu (东村诚)   2014-06-04 18:30:00
跟他说如果名字前面强迫加中华民国,我们就要天天秀给中共官员看,他们就会叫你把那四个字盖掉了
作者: BreezePro   2014-06-04 19:09:00
林就是之前酒驾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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